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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化 (類型 (委託 (政府部門委託私部門提供財貨/服務,但仍承擔監督責任。, 方式:特約不用搶
1.特許權。2.簽約外包。3.補助。4…
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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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公營事業民營化
原因/目的
1.公營事業欠缺績效和生產力。
2.改善政府財政問題。
3.意識型態的改變:新自由主義下,小而美政府。
4.政治與經濟互動的影響:代表經濟體系和民堅
力量與政治體系互動的結果。
5.增加消費者參與機會,促進公共資本的收益。
限制
1.主權與正當性問題,不能納入民營範圍。
ex.外交、法律制定、司法審判、稅賦徵收
2.攸關國民生計的事物(x)
ex.兒童與老人照護、公共醫療的提供
3.公共責任的追究:民營化使公私部門界線模糊,
造成公共責任的模糊與課責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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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1.適用性的困難:有主權意涵的業務(稅),
國防警政的業務,不適合民營化。
2.缺乏政治責任:最高效率、最低成本,忽略社會公益。
3.不穩定因素的干擾(毀約、服務品質不佳),
造成服務中斷,導致服務對象權益受損。
4.營利機構參與的弊病:對付費能力低/
無付費能力的人,只能得到便宜/次級的服務。
5.監督與控制的問題。
6.民間對於較不具經濟效益的公共事務,會取巧規避。
7.特權與貪污(尋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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