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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相關實務 (相關案例分類評析 (網路著作利用 (著作權法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
著作權合理使用相關實務
相關案例分類評析
網路著作利用
著作權法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新聞報導接觸之著作」應從「是否為報導該時事事件之必要」來
探討本條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利用
著作權法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按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之需要而重製他人著作之情形,所在多有,基於促進教育之理由,應予承認。
著作權法第 47 條
Ⅰ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Ⅱ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Ⅲ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Ⅳ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出租權、散布權與權利耗盡
著作權法第 59 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新聞報導與引用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49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其他著作財產權限制及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教學或研究目的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47條
Ⅰ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Ⅱ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Ⅲ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合理使用彙整
著作財產權限制值得注意問題
第 51 條實務見解二極化宜以立法途徑解決
第 59 條之 1 及第 60 條適用合理使用各款基準分析將產
生疑義
第 52 條宜考慮以註明出處、作者為其要件
新聞媒體案件未必適用第 49 條宜積極釐清
第 46 條有過度擴張之嫌
合理使用各款基準之分析仍待加強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多數判決仍重在營利或非營利
著作之性質未能在個案中妥適分析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分析容有誤解
或刻意忽略
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僅有少數亮點多未能具體論述
相關法制
一是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二是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包括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著作財產權制、強制授權等)
三是促進國家文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