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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權力作用法益 (妨害秩序 (§149公共場所聚眾不解散罪 (行為 (聚集三人以上 (不論遠端或當場為之, 不論其聯絡聚集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
侵害權力作用法益
妨害秩序
§154參與犯罪結社罪
§152妨害合法集會罪
§156私招軍隊罪
§150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客體不論是特定人或不特定人
若其聚眾施強暴脅迫之目的在犯他罪,固得依他罪處罰,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自仍應構成本罪
II1危險行為態樣加重處罰
II2危險結果
§160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
§159冒用務員服飾微章或官銜罪
僅須公然冒用即可,不論他人是否因此相信
§158 V.S. §159:不真正競合,論§158即可
§159 V.S. §339-4:不真正競合,論§339-4
§158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冒充公務員與行使職權缺一不可
§157挑唆包攬訴訟罪
§151恐嚇公眾罪
§149公共場所聚眾不解散罪
純正不作為犯
三次命令間須有相當之時間間隔
Q:受該管警察局解散命令5次始行解散是否成立本罪?
A:NO,本罪成立重點在於解不解散,「3次」僅屬最低限制
主觀須有強暴迫;意圖,若係和平理性地聚眾不解散,不成立本罪
行為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聚集三人以上
不論遠端或當場為之
不論其聯絡聚集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體)
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
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
不受限於須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
§155煽惑軍人背叛罪
§153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煽惑:
1.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2.被煽惑人不必受其扇惑
3.公然
4.內容不論指明特定犯罪與否均
妨害公務
§139侵害查封效力罪
108.05.29修法
提升法定刑度
增訂違背扣押命令之行為處罰
客體限為「依法」所施之封印、查封或其效力及扣押命令
§140侮辱公務員罪
§138毀損公物罪
Q:法院傳票送達行為人後,行為人撕毀傳票?
A:NO,傳票送達後已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或委託掌管
§141侵害公告罪
§137妨害考試罪
限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136聚眾妨害公罪
眾合犯
<R>必以存在首謀者為限。若僅係多數人聚集一地施強暴脅迫,僅得論§135之共同正犯
§135妨害公務罪
I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限於公務員執行之職務具形式上合法外觀
強暴脅迫:不以暴力外觀為必要,僅達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程度即可
II 公務員執行職務前
故意
意圖
使公務員執行一定職務之意圖
合法或違法職務均包括在內
妨害公務員執行一定職務之意圖
限該公務員職權範圍內之合法職務
使公務員辭職之意圖
妨害投票
§145誘惑投票罪
§146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不正確之結果:不限於特定候選人當選或落選,包含選區投票率或候選人得票率等之變更均屬之
行為犯:於行為人領取選票時已既遂,不待特定候選人當選
<R>因求學、就業而導致籍在人不在,僅返家投票不成立本罪
<R>為支持父母、配偶或仔女而將戶籍遷回原生家庭者,欠缺實質違法性,不成立本罪
§144投票行賄罪
行為時點未設限,但若行為人最終未登記參選,即不該當
競合
<通>買票行為須取得足夠票數方能影響當選結果,故具反覆實施性,屬集合犯
<R>買票文義無反覆實施性,多次買票應成立接續犯
§147妨害投票秩序罪
§143投票受賄罪
主體
含間接選舉ex:議員選議長
有投票權之人
Q:議員何時取得選議長之投票權人資格?
<宣誓就職說>
<公告當選時說>
<當選結果揭曉說>
<R>行為人收賄時雖尚未當選議員,但後果當選時,構成要件即該當
§142妨害自由投票罪
§148妨害投票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