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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基本原理 (種類 (3年 (不是只有三種,而是考試只考三種
借款合同
環境污染
油污損害), 4年…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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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邏輯)
- 民事權利按作用不同,分為:支配權、形成權(受除斥時間限制)、請求權、抗辯權
- 請求權分為: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
- 當事人可就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只可用於債權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中,有4類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 a. 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b. 債券本息請求權;c. 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d. 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損害
不受訴訟時效規定:(不受的原因在於為物權請求權)
-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 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反之,未登記之普通動產受到侵犯,權利人請求返還,使用3年訴訟時效,因為時間長了就舉證困難。eg. 水杯證明所有權,僅能佔有推定所有權)
- 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撫養費(救命錢,無時效)
- 依法其他
效力
- 起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人起訴,法院應當受理,不可裁定不予受理(訴訟人不喪失起訴權)
- 法院被動司法,法院不得主動釋名及適用。訴訟時效抗辯權為債務人的永久性權利,債務人須在一審期間提出方可有效,二審提出無效,除非有新的證據。故已過時效之債,債權人不一定敗訴。
(eg. 原告表示被告4年未還錢,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官即判原告敗訴;然原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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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3年
不是只有三種,而是考試只考三種
- 借款合同
- 環境污染
- 油污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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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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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
- 可中斷
- 可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
可中斷
效力重新計算
-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簽字、蓋章或未簽字蓋章但可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 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且能證明已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 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按照約定從當事人賬戶扣收欠款本息的
- 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住所地省級有影響的誒提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或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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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特殊情形
- 同一債權“部分而及于剩餘”
eg. A欠B10萬元到期未還,B要求先還8萬,8萬與2萬的訴訟時效均中斷
- 連帶之債“一人而及于全體”
eg. AB對C共同侵權而需承擔10萬元連帶賠償責任,C要求A承擔8萬元。AB的連帶債務訴訟時效均中斷
- 代位權之訴“一箭雙雕”
eg. A欠B8萬元,C欠A10萬元,B對C提出代位權訴訟。B的行為會使A對B和C對A的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 債的移轉“通知到達”
eg. A欠B10萬元,B將債權轉讓給C,BC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之日起,A的10萬元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可中止
訴訟時效最後6個月內
效力繼續計算
- 不可抗力
- 無民或限民無法代,或法代死亡、喪失代理權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 其他的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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