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

已過訴訟時效之債,債權依然存在,但變成了一個自然之債

訴訟時效基本原理

解決兩個人(債權人與債務人)& 一件事(欠錢不還)

性質

效力強制性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方式、中斷中止的事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無法提前放棄訴訟時效利益

適用範圍(邏輯)


  1. 民事權利按作用不同,分為:支配權、形成權(受除斥時間限制)、請求權、抗辯權
  2. 請求權分為: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
  3. 當事人可就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只可用於債權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中,有4類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 a. 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b. 債券本息請求權;c. 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d. 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損害

不受訴訟時效規定:(不受的原因在於為物權請求權)


  1.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 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反之,未登記之普通動產受到侵犯,權利人請求返還,使用3年訴訟時效,因為時間長了就舉證困難。eg. 水杯證明所有權,僅能佔有推定所有權)
  3. 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撫養費(救命錢,無時效)
  4. 依法其他

效力

  1. 起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人起訴,法院應當受理,不可裁定不予受理(訴訟人不喪失起訴權)
  2. 法院被動司法,法院不得主動釋名及適用。訴訟時效抗辯權為債務人的永久性權利,債務人須在一審期間提出方可有效,二審提出無效,除非有新的證據。故已過時效之債,債權人不一定敗訴。
    (eg. 原告表示被告4年未還錢,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官即判原告敗訴;然原告勝訴)

事後放棄訴訟時效利益 ⭐ ⭐ ⭐

自願履行

同意履行

  1. 履行多少即視為債務人視為放棄多少時效利益,不得反悔
  2. 債權人領受的,非不當得利
  1. 同意履行義務的單方意思表示(單方允諾之債),又進行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2. 同意履行的部分或全部,視為放棄訴訟時效利益,時效重新計算(非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為二者合意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單方允諾之債

另外兩項:

  1. 懸賞廣告
  2. 假一罰十之承諾

種類

3年

不是只有三種,而是考試只考三種

  1. 借款合同
  2. 環境污染
  3. 油污損害

4年

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涉外)

20年 ⭐ ⭐ ⭐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特殊情況,依申請法院可延長;超過20年,法院不予保護

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

起算

原則: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或義務人之日起算

例外

合同之債

約定一個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債
eg. 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約定數個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債


eg. 銀行借款採用的分期付款
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債(最聰明的借錢)
eg. 借錢十年,未約定還款期限,十年以後講:給你一個星期準備還款,訴訟時效即為一個星期之後起算的3年
若表示拒絕履行,當下起算

侵權之債

人身損害賠償,傷害明顯,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傷害當時未發現,但後經查證,傷害為侵害所引起,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特別注意 🚩

無民或限民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eg. 代理期間暴打致殘、揮霍其財產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算 🚩

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

開始前:無中止、中斷問題

訴訟時效中:

  1. 可中斷
  2. 可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

屆滿後:無中止、中斷問題;只有放棄訴訟時效,即同意履行或自願履行

可中斷


效力重新計算

  1.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

可中止
訴訟時效最後6個月內

效力繼續計算

  1. 不可抗力
  2. 無民或限民無法代,或法代死亡、喪失代理權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4.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5. 其他的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簽字、蓋章或未簽字蓋章但可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 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且能證明已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 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按照約定從當事人賬戶扣收欠款本息的


  4. 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住所地省級有影響的誒提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或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總之即承認欠錢,債務人認諾


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行為

  1.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1. 與申請仲裁具有等同效力的其他情形之一 P95

四種特殊情形

  1. 同一債權“部分而及于剩餘”


    eg. A欠B10萬元到期未還,B要求先還8萬,8萬與2萬的訴訟時效均中斷


  2. 連帶之債“一人而及于全體”


    eg. AB對C共同侵權而需承擔10萬元連帶賠償責任,C要求A承擔8萬元。AB的連帶債務訴訟時效均中斷


  3. 代位權之訴“一箭雙雕”


    eg. A欠B8萬元,C欠A10萬元,B對C提出代位權訴訟。B的行為會使A對B和C對A的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4. 債的移轉“通知到達”


    eg. A欠B10萬元,B將債權轉讓給C,BC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之日起,A的10萬元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

客體:請求權,特別是債權請求權

客體:形成權,特別是撤銷權和解除權

債務人產生訴訟時效抗辯權

實體權利消滅,期間經過後,再無撤銷權或解除權

除最長20年訴訟時效外,其餘均為可變期間,可中止、中斷和延長

不變期間,多少年即多少年

  1. 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 最長,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算

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