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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 (有權代理 (委託代理 (間接代理 (顯名的間接代理, 隱名的間接代理 :red_flag:), 直接代理), 法定代理(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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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代理
特征:
- 以代理人自己名義選任復代理人 (B選,基於復任權)
- 本人的復代理人(C為B的復代理人)
- 復代理人的權限以代理人的權限為限(C不可超過B的權限)
- 法律效果本人承擔(A承擔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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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
- 事前本人授權或同意
- 事後本人追認
- 緊急情況下,為被代理人的利益(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若不轉託即造成被代理人利益損失)
未同意或追認的,代理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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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基本原理
代理七大特征
- 須有三方當事人
- 須在代理權限內進行民事活動 eg. 買龍井買成綠茶 = 無權代理
- 須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 代理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 eg. 律師不是傀儡
- 法律效果被代理人承擔(與代表人不同)
- 善意行使代理權 :star:
- 親自行使代理權(區別復代理)
濫用代理權的三種情形:
- 自己代理(但本人自己同意除外,故合同不一定無效)
eg. A請B買茶葉,B自己家就是賣茶葉的
- 雙方代理(被代理雙方同意或追認除外)
eg. BC交易,A同時是BC的代理人
- 惡意串通 :star:(合同無效,代理人和相對人承擔連帶責任)
eg. A和C串通將劣質茶葉賣給B
- 內部關係:代理人與本人,基於雙方民事行為產生,如委託合同、勞動合同
- 外部關係:本人的單方代理權授予行為產生
(民總165條)委託代理授權形式必須書面形式,包含: :star:
- 代理人姓名或名稱
- 代理事項
- 期限
- 權限
- 被代理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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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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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 本人追認的,本人擔
- 不追認,行為人擔
- 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代理人無權代理的,與代理人按照各自過錯承擔責任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代理的,代理行為有效以下理由有其一即為表見代理,然則無權代理:
- 介紹信
- 蓋有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兩章效力相同)
- 交易習慣(經常、往常、通常、常常、長期,未告知通知,則為默認交易習慣,眾合須承擔A的消費金額,之後向A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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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
- 形成權: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否認權
善意第三人的撤銷權
- 非形成權:善意第三人的催告權
表見代理
判斷
區別物權代理的關鍵在於: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有其一理由為表見代理:
- 介紹信
- 加蓋有公司合同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
- 交易習慣(未公告通知,則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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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
不構成表見代理
- 行為人偽造他人公章、合同章、合同書或授權委託書等,假冒他人名義事實民事法律行為(此為無權代理)
- 公章、合同書或授權委託書等遺失、被盜或與行為人特定的職務關係已終止,并已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相對人應當知悉
(eg. A已不是眾合老師,無權再去酒店休息,費用產生費用眾合不再承擔,若有報紙公告或通知,即不須承擔其費用;若未通知和公告,A擅自繼續消費,眾合基於交易習慣應買賬,之後再向A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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