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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的「判決」類型(1) (上訴不合法 (駁回上訴 (§367 本文 (「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上訴有 §362 前段之情形,…
第二審的「判決」類型(1)
上訴不合法
駁回上訴
§367 本文
§367 但書
可以補正而原審法院未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上訴有 §362 前段之情形
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
§362 本文
「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362 但書
逾期不補正始得裁定駁回
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對於已確定的判決提起上訴
§346
釋字第306號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
被告在上訴前死亡
§349
在判決「宣示前」上訴
§361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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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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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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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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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權已喪失
§354
撤回上訴
§353
捨棄上訴權
§349
已逾上訴期間
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
無上訴權人之上訴
§346
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
§345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
§344 Ⅰ
自訴人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被告為自己之不利益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