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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財產犯罪基本概念 (4.財產犯罪行為模式 (取得型 (個別財產犯罪 (未經同意) (針對物之持有 (原始…
2-1財產犯罪基本概念
4.財產犯罪行為模式
取得型
個別財產犯罪
(未經同意)
針對
物
之
持有
原始:竊盜(320+321)
R:趁人不知、和平
TH:破壞他人
寬鬆
持有之動產+建立自己與物之持有支配關係
強化:
搶奪(325+326)
TH:破壞他人緊密持有之動產+建立自己與物之持有支配關係
R:趁人不備
強盜(328~330、332)
破壞他人對於動產之持有+建立自己與物之持有支配關係+
致使不能抗拒
針對
物
之
所有
(個別財產犯罪之核心)
侵占(335)(不讓你當主人!)(易持有為所有)
整體財產犯罪
(客體:物+利益)
取得瑕疵同意
(被害人有配合QQ
)
認知瑕疵
詐欺(339~339-4+341)(被害人[竟然]有處分財務之意思)
意欲瑕疵
原則:勒索(346)
客觀上被害人尚未不能抗拒
強化:擄人勒索(347~348-1)
未經同意
強盜得利罪("利益",因強盜係指"不能抗拒之強制力→予取予求)
不法所有意圖:據為己有→較損害型嚴重
損害型
個別財產犯罪
毀損(352以下~357)
整體財產犯罪
物+利益 : 詐欺毀損(取得瑕疵同意之性質)
利益 : 損害債權
混和型
背信罪(342)
特殊型
除財產法益、有其他保護法益
重利(344、344-1)(穩定經濟秩序之利益)
贓物(349)(原所有人之追索障礙)
1.
刑法上之財產
純法律的財產概念
(舊)
民法上的財產→為善良風俗之財產:不承認,無刑法上之財產犯罪之問題
純經濟的財產概念
(實務)
重在經濟價值,跳脫民法
法律及經濟折衷的財產概念(通說)
所有具金錢價值的物質和情狀,扣除具金錢意義之債務總合(為原則)
+
(輔以)須限於受民事法規範保護者(限縮第二說,結論同第一說)
2.
財產犯罪兩種形式
個別財產犯罪
保護財產的
使用價值
(物理上管控、支配之權限)
透過
具體物品
呈現其使用價值→
行為客體
限於具體之物(動產、不動產、準動產)
整體財產犯罪
保護財產的
交換價值
行為客體
:具體物品&無形利益
3.
財產所遭受之損害
個別財產犯罪
破壞所有權人對於物之使用價值
[持有、支配]
使用價值之絕對展現:
所有權
使用價值之相對展現:
持有
(具備所有權利之表徵)(類似民法之直接占有)
→
單純剝奪持有,不見得是財產損害
整體財產犯罪
破壞原相對人對於財產的交換價值,使交換價值總額下跌
[經濟價值]
令財產之蘊含價值減少(贓物)、受有危險、未發生相當之交換
原則以折算原則判斷
ONLY雙務契約(所得與支出相抵折算來計算有無減少)
例外採目的欠缺理論
單務契約時、假貨以真貨價格打折後之價格賣出,剛好等同於假貨真正價值
特殊:貨幣
貨幣之使用價值
等同
於交換價值時,以
折算原則
為主
但若係蒐藏貨幣(交換與使用功能分離),則回歸個別財產犯罪(所有權之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