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賭博系列 (社會善良風俗) (§266賭博罪 (情狀 (公共場所:供多數人使用或集合之場所,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特定人可得隨時出入之場所,…
賭博系列
(社會善良風俗)
§266賭博罪
行為
賭博:依偶然事實決定物得失之行為
一方完全支配勝敗者,則屬詐欺
情狀
公共場所:供多數人使用或集合之場所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特定人可得隨時出入之場所
Q:在自宅賭博?
原則上不該當;惟若住宅長期供不特定之人出入賭博財物,則非純住宅之性質,應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Q:於旅館房間賭博?
<R>YES,旅館以出租房間供不特定人使用為業,其出租之房間無論關閉與否,均屬旅館之一部分,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通>NO,旅館房間一旦出租,旅客即有使用支配權,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Q:網路空間是否該當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NO,網路虛擬世界應非屬立法之初所設想範圍,應專指體場所
競合:集合犯,具反覆為之的特性
阻卻違法事由:以供人暫娛樂之物為賭者
消費即時性
價值輕微性
賭場罪
行為
供給賭博場所
不論是否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R>只要一定場所供人賭博即可,至於是電話、傳真 、網路或親自到場簽注均非所問
聚眾賭博
<R>包含聚集眾資
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
主觀:故意+營利意圖
營利意圖:專指場所本身或聚賭行為有抽取利益之目的者,不含與賭客對賭而贏得財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