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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益 (妨害婚姻 (§237重婚罪 (己手犯, 對向犯), §238詐術締婚罪 (行為: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
家庭法益
妨害婚姻
§237重婚罪
己手犯
對向犯
§238詐術締婚罪
行為: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
客觀處罰條件: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
妨害家庭
§240和誘罪
行為
和誘:未違反被誘人意願加以誘拐,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內,但不以被誘人身體行動自由受支配為必要
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違反監督權人之意思
使監督權人對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親權之狀況
客體
未成年人及配偶
未成年已結婚者,以§240 II 論
主觀
故意+<R>惡意之私圖
<R>若出於保護未成年人或他人配偶之善意動機,不該當§240
III 營利、使被誘人為猥褻或性交行為之意圖
§241略誘罪
行為
略誘:違反被誘人之意思,與監督權人意思無關
父、母其中一方強行將子女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而脫離他方亦該當本罪
客體
未成年人
被誘人已成年或已結婚或無監督權人或監督權人已同意者,不該當本罪,但可能成立§298或§302
III 未滿16歲之人,對其和誘以略誘罪論
主觀
故意+<R>惡意之私圖
II 營利、使被誘人為猥褻或性交行為之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