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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
自然人 (自然人 (監護 (監護人設定 (未成年人:
父母(不受離婚影響監護權)
父母其中一人(一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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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
自然人
自然人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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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
條件
- 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公告期1年)
- 意外事件且證明,即時宣告死亡eg. 空難(公告期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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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
- 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判決作出之日為其死亡日期
-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起算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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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之關係
- 宣告失蹤非宣告死亡之必經程序
- 申請宣告失蹤,即使符合宣告死亡,也只能宣告失蹤
- 針對同一自然人,若利害關係人宣告不同,若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監護
監護人設定
未成年人:
- 父母(不受離婚影響監護權)
- 父母其中一人(一方死亡)
- 父母遺囑指定監護人
- 祖父母、外祖父母(先意思自治協商討論——可多位也可指定其中一位——協商不成,民政部門or村委會or法院指定監護)
- 成年兄姐
-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或組織(姑姑、舅舅;經本人和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居委會同意)
- 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
無、限民事行為能力人:
- 配偶
- 父母、成年子女(協商-協商不成-指定監護)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或組織,需經本人或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 民、村、居會
指定監護:
- 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即可打破順位順序
- 先被動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直接提出申請,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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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 指定監護人,不可擅自變更
- 擅自變更也不免除監護責任
委託監護(針對留守兒童)
-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責任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
- 民事責任監護人承擔
- 被委託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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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資格的撤銷與恢復
撤銷
撤銷條件:
- 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eg. 虐待、遺棄、性侵害)
- 怠於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責任部分會全部委託,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eg. 小夫妻吸毒,但孩子不委託)
- 嚴重侵害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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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申請人
- 各種組織(村、居會、學校、婦聯等)
- 民政部門(只可申請,無直接撤銷權;撤銷機關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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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做人的資格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證明:
- 出生證明、死亡證明
- 無以上,以戶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時間
- 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證據(骨齡穿刺鑒定)
考查重點
生前:胎兒利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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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贈予
原則:
- 分娩時,活體,權利歸嬰兒所有
- 分娩時,已死,權利自始消滅,剩餘權利人分配
- 分娩時或者但隨即死去,權利歸母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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