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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管理方法 (理財型 (危險自留, 自己保險, 自負額, 專屬保險, 保險)), 控制型 ((二)危險轉嫁 (轉嫁方式:…
危險管理方法
理財型
危險自留
自己保險
自負額
專屬保險
保險
控制型
(二)危險轉嫁
意義:已承擔之危險,設法轉嫁給他人。
採行原則:在損失頻率低且損失幅度大時,可採行危險轉嫁。
性質:危險本身並無實質改變
先決條件:在知識不對稱,能力不對稱。
危險移轉人不願承擔。危險承擔人樂於接受
轉嫁方式:
直接轉嫁:標的直接移轉如轉讓(房屋出售)、轉包(工程轉包)
間接轉嫁:標的不直接移轉,如租賃(房屋租賃)、保證(債權債務契約)、期貨(套購)
(三)危險分離
意義:將原有危險性質相同,或相似之危險單位予以危險分散隔離,期能降低損失頻率或減輕幅度之危險管理方法
性質:積極有效方法
適用條件
危險單位可拆分各自獨立
損失幅度金額較大時
方法
地區分離:如分廠生產
危險單位分離:分倉儲放
金額分離:如組件分離存放
時間分離:如分批運送
採行原則:在損失頻率高且幅度大時
(一)危險迴避
性質:最簡單,亦為最消極管理方法
時機:面臨危險時,必須有迴避可能性
採行考慮因素
可行性分析
損益分析
損失<收益=>採行
損失>收益=>不採行
損失=收益=>皆可
新危險面臨:迴避原有危險,但新危險接踵來臨
(四)危險組合或聯合承擔
意義:將所有危險單位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危險單位集合,透過多數群體共同分擔少數人遭受損失之一種危險管理方法。
性質:為大數法則有效運用之一種管理方法。
(五)損失預防與抑制
意義:在危險事故發生前,採行一切預防措施,藉以排除或減少危險因素,期使危險不發生,或對發生後儘可能降低危險造成之損失。
適用時機:
損失預防:事先措施。
損失抑制:事後措施
採行方式
危險事故發生前:損失預防可降低損失頻率,但對損夫幅度無影響。
危險事故發生時:
損失抑制:可積極性降低損失幅度,但對損失頻率無影響。
損失維護:避免損失擴大,可降低損失幅度,但損夫頻率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