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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侵害公共安全法益之其他重要犯罪 (危險環境系列 (流通食品下毒罪(191-1)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對他人"…
3-3.侵害公共安全法益之其他重要犯罪
危險環境系列
阻塞逃生通道罪(189-2)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逃生通道":發生天災人禍時提供人們逃離現場的通行路線設施
Q:2大客車安全門通道是否屬於"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文義解釋X:行為客體限於固定於一地的空間
目的解釋V:容納多數人活動的場所
流通食品下毒罪(191-1)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對他人"公開陳列"....:包括即將公開陳列販賣之物
極限:致死或致重傷的結果加重販(191-1III)、未遂犯(191-1IV)
行為人究竟有無殺人故意而另犯殺人罪?或僅有預見可能性而成立流通食品下毒致死罪?
違背傳染病法令罪(192I)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為典型之空白構成要件[補]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193)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
建築師?就工程人是否按設計圖完成所示建物之監督腳色,與監工人有別
保護法益:社會大眾的生活安全
電腦使用系列
入侵電腦罪(358)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定式犯罪)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只要行為人無使用權限,該電腦即為他人之電腦(重點非"所有權")
"入侵"
與306侵入有別
入侵嚴格的三種態樣:輸入帳號、破解保護措施、利用系統漏洞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違法性:無故(欠缺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無阻卻事由
其他刑罰要件: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361)
保護法益:電腦使用安全
電腦網路通訊制度&個人法益及社會安全法益之集合體(不只保護個人法益)
破壞電磁紀錄罪(359)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10VI
"取得":未得到授權擅自取得屬於他人之電磁紀錄
"刪除":使電磁紀錄由儲存系統中消失,不考慮是否可以救得回來
"變更": 將電磁紀錄之內容予以更改,使其與原先不同→有點空泛
構成要件結果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易)針對"變更"程度之解釋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違法性:無故(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無阻卻事由
其他刑罰要件: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361)
競合
入侵電腦罪(358) v.s.取得電磁紀錄罪(359):不真正競合,論後者
毀損文書罪(352) v.s.刪除電磁紀錄罪(359) :想像競合,因保護法益不同(著作權v.s.電腦使用安全)
干擾電腦罪(360)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干擾"
只造成電腦無法政盛運轉或其效能減低之方法,可視為
暫時性之使用不能
,但尚未達到毀損程度
必須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加以干擾(排除:砸毀電腦、綑綁被害人而令其無法使用電腦)
構成要件結果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其他:同358
製作電腦程式罪(362)(p.92)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
"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應為意圖要件,才不會永遠被競合掉
危險物品系列
持有危險物品系列
基本:持有危險物罪(186)
考試原則上寫殺人、傷害等罪即可,除非題目明確希望討論本條,否則僅為充版面用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持有":為繼續犯
"販賣":實務認為專指賣出,不包括"意圖營利而販入"
變體:加重持有危險物品罪(187)
較186多出"供自己或他人犯罪用之意圖"
使用危險物品系列
使用危險物品罪(186-1)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爆炸"
構成要件結果:致生公共危險
保護法益:社會大眾的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