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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責任『關於國際責任之條款草案』 (免除 (為他國不當行為之反制§22, 自衛權之行使§21, 不可抗力§23, 緊急避難§24,…
國家責任『關於國際責任之條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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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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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實踐上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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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償 或稱「滿足」。指責任國對受害國所造成的主要是道義上或尊嚴上的損失予以精神上的賠償所採取的一種責任型態;同時,抵償亦可針對一國從事之國際不法行為,由國際組織、仲裁法庭或司法機關宣布該行為之非法性。
要件
國家從事「國際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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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 各國應進行合作,通過合法手段制止第40條含義範圍內的任何嚴重違背行為。2. 任何國家均不得承認第40條含義範圍內的嚴重違背義務行為所造成的情況為合法,也不得協助或援助保持該狀況。3. 本條不妨礙本部分所指的其他後果和本章適用的違背義務行為可能依國際法引起的近一步的此類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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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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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承責任(vicarious responsibility): 係指凡非以國家名義或未經授權之政府官員、人民甚至境內外之外國人以私人身份所從事之國際不法行為,若對外國人產生損害,國家對此應承擔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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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絕對責任(absolute responsibility):又稱客觀責任(objective responsibility),指除有國際法上之免責事由外,國家於任何情況下皆須負責。目前多數學說及國際實踐均採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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