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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罪章(6) (侵入住居罪 (§306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Ⅱ (後段 (「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 (進入之後,已受退去的要求而仍留滯不…
妨害自由罪章(6)
侵入住居罪
§306
違法性
「無故」
無正當理由
Q:何謂「無故」?判斷標準為何?
社會相當性說
未得他人同意說
Q:受行為人詐欺後的同意,是否有效?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Ⅱ
後段
純正不作為
「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
進入之後,已受退去的要求而仍留滯不退
前段
「隱匿其內」
進入之後而隱伏藏匿
Ⅰ
「侵入」
以人之身軀進入其內
行為客體
他人的
船艦
住宅
供人起居飲食等日常生活使用的空間
附連圍繞之土地
建築物
土地上可遮風避雨的定著物
違法搜索罪
§307
違法性
「不依法令」
雖然有法令依據,但並未符合法令規範的要求
無法令依據
「不依法令」為贅文
若「依法令」則是「阻卻違法事由」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不依法令搜索者
Q:是否限於「有搜索權之人」?
行為客體
他人的
航空機
身體
車
住宅
舟
建築物
行為
「搜索」
侵害他人隱私或破壞居住安寧
對於人的身體、物品或處所,予以接觸的行為(結合視覺與觸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