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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 (成立條件 (必須是物質損失 (搶劫價值3萬元的金項鏈變賣1000元。 1000元由刑訴退賠程序退回,另外剩餘2…
附帶民事訴訟
成立條件
依附之刑訴成立
若期間因國家原因刑訴終止(eg. 判處死刑),民訴依然存在,法院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被害人可另提民訴。
非國家原因致死
共犯:其中一人死亡,刑訴案件繼續,民訴賠償應將死者之遺產繼承人列為民訴被告人。
被告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為民訴被告人
必須是物質損失
贓款贓物不算民訴賠償內容
可期待收益不可提民訴賠償(eg. 合同收益)
死亡賠償金不可提請民訴賠償,
但交通肇事罪除外
賠付實際損失(交通、誤工、住院)與必然損失(定期更換義肢)
精神損失不陪,另提民訴也不陪
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造成的損失不可提附民,個人不陪,由國庫賠償。
國家、單位損失可由檢提起附民,追繳賠償償還國家單位集體損失。若其破產,上繳國庫。
必須為直接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媽媽暈倒的醫療費不可提附民)
搶劫價值3萬元的金項鏈變賣1000元。
1000元由刑訴退賠程序退回,另外剩餘2.9萬損失由被害人另提民訴追討
400萬合同詐騙款,刑訴退賠程序退回,若有差距,被害人可另提民訴
受理
法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一個律師即可擔任刑訴的訴訟辯護人也可同時擔任民訴的民訴代理人。兩個法律關係,故辦理兩套手續。但辯護人有獨立的權力(查閱權、調查取證權),民訴代理人的權力需委託人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