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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 :star: :check: 針對犯嫌、被告人 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剝奪 (逮捕 (適用條件 (一般逮捕 證據、刑罰和危險 …
強制措施 :star: :check:
針對犯嫌、被告人
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剝奪
拘傳
決定和執行主體:公檢法
國安、軍隊保衛部門可行使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長、院長簽發書面《拘傳證》
來不及準備《拘傳證》,不可口頭拘傳,
只能出示工作證傳喚
只可傳
喚被害人,通知證人
執行人員不可少於2人;可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12hrs/次
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拘留、逮捕的≤24hrs/次
拘傳間隔≥12hrs,保證飲食、休息
取保候審 :star:
(不符合逮捕條件)
決定:公檢法;執行:公
滿足取保候審條件:
徒刑以下、不危險,
疾病、孕乳、超期限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未審理完成)
方式:
保證人
保證金
只可取其一
保證人
只能適用保證人的情形:
老、幼、沒錢
無力繳納保證金
未成年或年滿75周歲
不宜收取保證金的其他被告人
條件:
無牽連、有能力、有權、有錢又有房
與本案無牽連
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隨傳隨到)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外國籍不可)
有固定收入和住所(違反可罰款)
義務:
監督、報告、罰款、刑責
監督遵守
發現可能違反就報告
行政責任:1000-20000罰款
刑事責任:協助逃匿,拒絕提供——窩藏包庇罪
絕無民事責任
保證金
收取對象為被取保人
1000起,按取保人的經濟能力、案情嚴重性
最長不可超過12個月
。同一機關決定取保,期限連續算;
移交機關,另算期限
。
決定機關(公檢法):決定取保、取消取保、保證金數額
執行機關(公):決定剩餘事宜(eg. 罰款金額、收取保費等)
有權申請:被告人、犯嫌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
取保超期,可要求解除,公檢法在7日內審查決定
取保候審人義務
法定義務(
5個應當遵守
)
未經許可批准,不可離開居住的市縣
更換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24小時內報告執行機關
隨傳隨到
不得干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
酌定義務(
4個可以要求遵守
)
可一項或多項
禁止會見特定人員
禁止前往特定場域
上繳入出境證件、駕照至執行機關
禁止從事特定活動
違反義務
違規
已繳納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沒收,視情形
寫書面檢討書(具結悔過)
可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
可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涉及新罪
暫扣保證金
判決生效以後,決定是否沒收
故意:沒收保證金
過失新罪或不構成犯罪:退還保證金
禁止取保候審
禁止:累、主、残、暴、严
除外:嚴重疾病、孕乳、超期限
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逮捕的替代措施)
條件
替代取保條件
沒錢又沒人
替代逮捕條件
疾病、孕乳、唯一扶,
特殊、需要、已超期
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撫養人
案件特殊情況或辦理需要
決定機關:公檢法國安
執行機關:公、國安
期限≤6個月
24hrs內通知家屬原因地點
種類
住處
指定居所:無固定居所/危恐在家不適合
住處監視不可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監視可折抵刑期
(管制:1監=1刑;拘役、有期:2監=1刑)
義務
處所、會見、及時到,
不擾證人、不毀證,
保存還有身份證
不能離開居所
不能會見他人或通信(律師憑三證:律證、律所證明、委託書或法援信函)
隨傳隨到
不得干擾證人作證
不得銷毀或偽造證據
出入境證件、身份證及駕照上繳
違反義務,可予以逮捕和先行拘留
逮捕
檢批准或決定、法決定;公執行
檢
省級以下報請上一級人檢審查決定
最高檢、省級檢自偵案件報請本院偵查監督部門決定
法
自訴案件
檢提的公訴案件,審判階段
法決定逮捕,由院長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執行
適用條件
一般逮捕
證據、刑罰和危險
(同時具備才可逮捕)
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部分查清)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6個月)
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徑行逮捕
有犯罪證據+可能判處10年以上徒刑的
有犯罪證據+可能判處徒刑+曾經故意犯罪的
有犯罪證據+可能判處徒刑+身份不明的
轉化逮捕
違反取保、監視居住規定的,都可予以逮捕
24小時內通知家屬及訊問
(除無法通知)
決定期限
已拘留:7日內作出批捕決定,特殊情況+1~3天
未拘留:15日內作出批捕決定,複雜、重大最多不可超過20天
批捕:公立即執行,回報執行情況
不批捕:檢說明理由,需公補充偵查
應當詢問
疑、面、违、难、幼、聋、傻
疑:檢對批捕條件有疑問
面:犯嫌要求向檢當面陳述的
違:公可能有違法行為
難:重大疑難案情
幼:未成年
聾:盲聾啞
傻:尚未完全喪失的半瘋傻
變更逮捕
應該變更或釋放
量刑非羈押、刑期已折抵、羈押已到期
:question:
一審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被告人羈押時間已到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徒刑期限
案件不能再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可以變更
疾病、孕乳、唯一扶
與監視居住有關
拘留
刑事拘留權
決定機關:檢、公;執行機關:公、國公
誰決定誰通知、訊問
公安機關簽發及出示拘留證
公安拘留的情形:
判斷是否為現行犯或重大嫌犯
准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及時被發覺
指認
在身邊或住處發現犯罪證據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
毀滅、偽造證據、串供
真實身份不清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檢察院拘留的情形
直接受理案件偵查中
自殺、逃跑、在逃的
毀證、偽證、串供的
公檢法監:利用職權非法刑訊逼供、拘禁、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重大犯罪,需經省級以上人檢決定
司法拘留權
決定機關:法院;執行機關:司法警察
嚴重違反法庭秩序,院長批准
證人拒絕出庭
到達管轄地後≤24hrs送看羈押、通知家屬、訊問
(除無法通知或危恐有礙偵查以外)
期限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日內申請批捕
+1-4日特殊情況
接到公申請後,檢7日內作批准或不批准決定
一般情況:3+7=10天
特殊情況:10+4=14天
流多結:30+7=37天
30日內流竄、多次、結夥作案申請批捕
檢察院立案偵查
14日內作逮捕決
最長拘留羈押期限17天
+1-3日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