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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 (辯護人 (權利 (調查取證權 (特定證據開示義務
(犯罪嫌疑人)
不夠大、不在場、不正常
及時告知公檢,…
辯護
辯護人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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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通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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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面憑三證,危恐除外要許可
- 三證:律師執業資格證、律所證明、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強制辯護)。48小時內看守所安排會面
- 危恐在偵查期間,律師會見須征得偵查單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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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意見權 :star:
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的情況(其餘提要求才聽取)
- 未成年若要執行審查逮捕起訴(因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
- 二審不開庭審理
- 審查起訴階段,并記錄在案
- 非法證據排除
拒絕辯護
被告人拒絕辯護
- 有理1次有人辯:(強制法援案件)有正當理由,可拒絕1次,但需確保最後有人為其辯護
- 無理2次自己辯:(一般案件)可無理由,可另行委託,可拒絕2次,最後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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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禁止擔任
- 刑罰執行中
- 自由受限
- 能力有限: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
相對禁止擔任(近親屬或監護人)
- 現:公檢法國安監獄
- 陪:人民陪審員
- 利:利害關係
- 外:外籍及無籍
- 吊執照:律師、公證員
任職法檢人員的辯護限制
- 兩年:離職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原任職法檢辦理案件之辯護人
- 終身:
a. 法檢人員離任後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可擔任原任職法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監護人、近親屬除外)
b. 法檢人員被開除,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監護人、近親屬除外)
- 家庭店:
a. 父母子女配偶在法官任職轄區內的律所合夥人或設立人
b. 父母子女配偶在法官任職轄區內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及提供有償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