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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2 撫卹 (106修法重點 (調整月撫卹金給與期限 以求衡平 (促發疾病者&病故者,僅時地不同,內涵實相同, 往返途中&…
Ch12
撫卹
106修法重點
自殺者,原則得比照病故、意外辦理(社會型態轉變)
為求公正,召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
調整月撫卹金給與期限
以求衡平
促發疾病者&病故者,僅時地不同,內涵實相同
往返途中&執行職務中,涉公程度不同
因應親屬情狀調整終身給卹與否:無後鰥寡❌(考量社保&退撫財源)/ 新增身障無能成子女終身
保障未成年子女領受權利:指定領受人時,未子女不得低於原有比例
遺屬給與 vs 撫卹給與
發放原因
領受序位
發放方式
撫卹金給與種類(退撫 54)
(以任職年資區分如下)
年資未滿15年,
領一次撫卹金
滿10年未滿15年
每年給1.5G,未滿一年每月給1/8G
未滿10年
按前述規定給卹,每少一月給與1/12G,加至滿9又11/12,不再加給
年資滿15年
領一次撫卹➕月撫卹金(有不同期限)
月:每月給與1/2 G
一次撫卹金
前15年:每年1G
超過15年:每年加給1/2G
最高:27又1/2G
未滿一年:每月予1/24 G (未滿一月以一月計)
改按一次退休金標準
領一次撫卹金
公務員任滿15年,有「遺囑」不依退撫54滿15年標計給
其無遺囑,遺屬不依退撫54規定辦理
因公、滿15病故亡
遺屬僅存「祖父母、手足」,應改按此發給
依上述領,其依退撫57的加給之一次撫卹標準
仍按退撫54滿15年標準計給
死因
病故or意外
(退撫52)
⚠️自殺死亡比照辦理。
But 犯罪判刑確定,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因公死亡
(退撫53)
法定情事
(退撫53 第2項)
(照序背,老師好改)
1 執行【救災捕犯等艱困任務、戰爭有關】,面高度死亡可能之危害,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以致死亡。
2 辦公場、奉派公差執行前1、以外任務,【生意外危險、受暴力、患疾】以致死亡。
3 辦公場、奉派公差,執行前1、2、任務,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4 下列之一,以致死亡
(1)執行1、任務往返途中,生意外危險
(3)執行任務,事前準備or事後整理,生意外危險或猝病
(2)執行1、2、任務往返途中,猝病,或執行2、任務途中生意外危險
5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有相當因果關係
效果
加給一次撫卹金
(退撫57)
1 冒險執行意外:➕50%
2 其他執行意外:➕20%
3、4(23)、5 執行、途中、事前後猝病 / 積勞:➕10%
4(1) 冒險途中意外:➕15%
加給月撫卹金「月數」
(退撫56)
冒險執行意外:240月
其他執行意外:180月
執行、途中事前後猝病 / 積勞、病故意外:120月(基本款)
冒險途中意外:180月
擬制撫卹金&年資
(退撫 55)
冒險執行意外:未滿,以15年 / 25年 / 35年計之
其他:15年計之,15年⬆️以實際計給卹
領受人
例外
(退撫63)
公務人員之子女亡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
預立遺囑,於法定範圍內擇領受人時,從其遺囑
(但未成年子女,❌低於原應領比率)
比例&順序
(退撫62)
未再婚配偶 1/2
(無子、母、祖母等,由其單獨領受)
依序領受
(同序數人平均領受)
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無偶、偶再婚,其部分由各遺族依序領
同序遺族喪失停止領受權,由同序他遺族依前述規定領受
適用對象:依任用法、相關法任用,銓審,現職。
⚠️失蹤者,銓敘部登記有案,視為在職
要件
一、情勢要件
指執行搶救災害(難)、逮捕罪犯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
,「陷入危及生命安全之艱困情境」。
二、奮勇要件
經「服務機關舉證」亡故公務人員面對前款艱困情境,
仍奮不顧身,繼續執行任務或防阻死傷擴大,致犧牲個人性命。
退撫54滿15年得請領「月撫+一次」
改領一次撫若按一次退標準可領更多,保障不領組合餐的親屬,對於比較疏遠的祖父母等也有一定照護
Ps.
未成年領至成年or學士畢業
身障無能成子、受監護,依法定比率領終身月撫
(1)(2)目,因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而生意外亡故,依意外死亡辦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