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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 (當事人 (附民訴訟當事人 (物質財產招受損害,贓款贓物不算,在刑訴中進行退回程序;若超過實際價值本身,另提民訴追討賠償…
訴訟參與人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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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
- 可自行和解或撤回告訴
- 在法院主持下,侮誹暴虐侵及輕微刑案可調解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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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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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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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權:1. 酌定不起訴的決定,可向檢申訴
- 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可向檢法申訴
酌定不起訴:
檢可在一定條件下對於案況進行自由裁量權:
- 確實有犯罪行為發生
- 按照刑法規定可判處免除死刑或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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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證人應當出庭
- 公、當、辯、訴代有異議
- 法院認為有必要
- 定罪量刑影響重大
可允許不出庭:
- 小孩(未成年人保護,可視頻)
- 有病:身患重病及行動不便
- 太遠:偏遠交通不便出庭
- 在國外:短期無法前往出庭
不到庭後果:
- 法院可司法拘傳強制到庭,除開被告人之父母、子女、配偶
- 拒絕到庭或作證,應訓誡;嚴重可批准10日以下拘留;不服可向上一級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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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
- 辦案中獲取的犯罪情況,有罪無罪可作為證人出庭
- 偵查合法性出庭為偵查人員身份(國家公務人員)
權利:
- 本民族語言
- 證言筆錄可查閱及補充修改
- 控告侵權行為
- 作證所產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有權要求補助,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誤工費不補。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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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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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出庭條件:
- 法院認為有必要,拒不出庭,其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 當事人、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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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辯護制度的意義 :check:
- 辯護制度的建立有利於發現真相和正確處理案件。收據證據的過程會更加公正及全面;法官審查證據的方面來看,可以客觀揭示事件的真相,還原客觀事實,避免法官的主觀性及片面性、隨意性判案。
- 實現程序正義的必要保障。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促使被追訴者參與訴訟過程,同時積極保護被追訴者的合法權力,對國家權力形成有力監督和制約。
- 辯護過程對於廣大人民來講是一個法治教育的好時機,起到積極宣傳法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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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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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不出庭後果:
- 訴訟代表人是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可司法拘傳到庭
- 其他人員不到庭,法要求檢另行確定
司法拘傳條件;
- 嚴重違反法庭秩序,需院長批准
- 證人無理由拒不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