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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區別, 公安 (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關係 (上級有權撤銷或變更,指令糾正), 公安機關 立案權 偵查權 …
公檢法區別
公安
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關係
上級有權撤銷或變更,指令糾正
公安機關
立案權
偵查權
向檢察機關申請逮捕權(人檢批准逮捕、人檢法院決定逮捕)
執行權(執行強制措施、執行刑罰)
國安:危害國家安全
軍隊保衛部門:軍隊內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監獄:監獄內刑事案件偵查
法院
上下級監督與被監督關係
實現監督糾正:二審、審判監督、死刑復核
不請示,不批准
最高院監督指導:發佈指導性案例、制定司法解釋
高院:發佈參考性案例、法官培訓
中院: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基層法院
唯一定罪權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控訴方承擔舉證責任
從無: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疑案,不起訴
一審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之無罪判決,二審發回重審
無罪推定原則
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推翻無罪狀態
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
在認定有罪之前應享有無罪之人的訴訟權力和社會保護
達不到證明標準,案件處於真偽不明的疑案狀態即從無
不受行政機關、社團、個人干涉
但受人大常委會干涉(監督),但審判除外(專屬權力)
檢察院
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對刑訴全過程監督,對行訴事後監督
立案監督
認為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而未立案的,有權要求7日內理由說明;
若認為理由不成立的,
應當
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應該在15日內立案
審查批捕過程中,公安機關若有違法,應通知公安糾正,糾正情況回報
偵查活動, 發現偵查人員非法收證,應當調查核實;糾正意見;追究刑責
移送起訴,發現遺漏,應當要求公安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直接提起公訴
應當逮捕而未逮捕的,應當建議公安提請批准逮捕;
也可自行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執行
違反訴訟程序,有權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二審抗訴:未生效的一審裁判
再審抗訴:已生效的裁判
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關係
酌定不起訴
可根據自由裁量權進行不起訴決定:
行為實際上已構成犯罪
按刑法規定可以判處不需死刑或免除刑罰
定罪權依然唯一屬於法院,檢擁有的唯一權力為公訴權
犯罪嫌疑人(起訴前)
刑事被告人(起訴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