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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實務 (人力保障 (保障 (我國現行保障制度 (特別權力關係的轉變:國家單方面決定公務員之權利義務範圍,隨著人事行政民主化思潮,公務員保障政…
人事行政實務
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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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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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請假:事假5日、家庭照顧假7日、疾病或安胎28日、生理假1日、結婚14日、產前8日、分娩42日、流產21日、配偶分娩或流產陪產假5日、父母或配偶死亡喪假15日、繼父母或配偶父母或子女或兄弟姐妹死亡喪假5日、捐贈器官視情況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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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保障制度之基本內涵:對於公務員生活(依賴待遇政策)、工作狀況(工作過程相關權利)與身分(行使公民權利的程度和身分權-繼續擔任公職的權利)所做的保障。主要有職業保障、退休保障、健康保障、傷殘保障、撫卹保障。兩個重要內涵-法制化.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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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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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退休制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民國106年6月27日三讀通過,自107年7月1日施行,主管機關為考試院銓敘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分為自願退休(任職滿5年且年滿60歲.任職滿25年)、屆齡退休(任職滿5年且年滿65歲)、命令退休(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撤銷.身心傷病或障礙)。退休金可一次退休金(最高60個基數)、月退休金、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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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甄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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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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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內容:知識測驗(基礎與專業知識.如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智力測驗、技能測驗(檢驗個人處理實際問題的速度與質量)、心理測驗(人格分析,了解人之性情.意志.反應作為錄用參考因素)
考試的基本要求:正確性(成績→工作能力)、可靠性(成績→專業知識)、客觀性(成績不受評分者主觀之影響,亦不因應試者之條件因素影響)、廣博性(試題廣泛不偏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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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部門的人力甄補:考用合一的甄補程序(任用考試制度-立即性用人需求,考上即任用)、有限式的外補制度(只有1.3.6.7.9職等可用外補)、集權式的考選制度(考試院考選部統一辦理)、強調專業知能性的筆試考選方式(幾乎都採筆試為主)
考選的意義與地位:透過公開和競爭的考試選用應徵申請者的過程(用人機關參與決定最後的錄取人選,擁有用人裁量權)。公務員考選階段如人事行政大門之守衛,扮演重要地位,即所謂疆界防守的概念
我國現行考選制度:高普考、初等考→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特種考試→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知識本位考試(以應考人的學識為主)。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服兵役-法定役期,進修碩士-兩年,博士-三年,不可歸責事由,如懷孕.疾病.生產...-2年)、增額錄取人員可申請延候分配訓練,不得申請保留
人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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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析:運用科學化或有系統性的方法,深入了解每一工作之工作內容、職責、資格條件等。為特定工作蒐集資訊以決定其責任與資格要件的過程,目標是確保工作分類的有效性、對工作正確了解以利人才甄選和任用、發展人才訓練以強化工作績效。有工作取向法(對事-工作特性.工作職責之說明)、工作者取向法(對人-工作所需特質,如感官.心理.體力)兩途徑
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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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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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要件
能力要件:權利能力(具本國國籍)、行為能力(行為在法律上發生一定效力,即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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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發展
考績(公務人力績效評估)(個人績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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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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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德禹:針對性(與工作直接有關)、公開性(過程.內容對本人公開)、重複性(經多次評價審議,防止片面性)、代表性(在專門委員會安排低級文官代表,反映權益與願望)、可申訴性(保障考績公正性的最後一道防線)
考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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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鍾沂:評等量表/圖表測度法、分級劣等(將特質高低排序比較)、強迫式選擇、評述報告法、目標測量法(以預先建立的標準衡量工作績效的一種方法,包括品質.數量乃至於完成時限,常用於按件計酬之公司)、重大事件法(記載與目標相關之績效優良或不佳的事例作為依據)、核對清單、強迫分配
陳德禹:排列法(排先後順序)、分等法、人與人比較法、因素品評法(先選適當因素,再分程度作明確描述,並給予分數)、相互比較法、圖尺測量法(百分比差等法-0~100.字母差等法-甲乙丙丁戊.描述性等差法-特優良可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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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的困難與謬誤:難以公正(因考績者的主觀偏見)、流於形式(不能真正甄別出人員的優劣)、過寬或過嚴的謬誤、趨中的謬誤(考核者對所有受考者均予中等的考績)、暈輪謬誤(Halo Error-以偏概全)、比較謬誤(相互比較而非實際績效)、初期/近期印象之謬誤、好同惡異的謬誤、邏輯謬誤和臨近謬誤、服務年資所引發的謬誤、考核者具競爭好強特性而引發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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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考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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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種類:年終考績(1-12月)、另予考績(同一年度但任職不滿1年,而以連續任職達6個月者)、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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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之獎懲
年終考績: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丙等-留原俸級、丁等-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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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晉本俸一級,並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達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兩個月俸給總額、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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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之執行: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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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的功用:增進員工的工作知能(知識與技能)、提高組織生產力、增進員工的工作生活品質,幫助個人的事業生涯發展、發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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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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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發展的特徵:管理者與員工共同分享責任而設計讓員工參與的生涯發展、組織必須提供所有成員參與工作生活品質計畫的機會、個人和組織需求應加以界定和考量、組織須提供個人成長的誘因(如陞遷機會.教育補助.帶薪休假)、管理者應實現員工成長與變遷的潛能
紀律與獎懲
法律懲處(憲法24)
懲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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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分的種類:免除職務(不得再任用)、撤職(一定時間停止任用)、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給.復職起2年內不得任主管職務)、降級(2年內不得任主管職務)、減俸、罰款(1-100萬)、記過(1年內不得任主管職務)、申誡(書面)
【休職、降級、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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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職務犯(專屬公務員身分之犯罪)、準職務犯(一般人都可構成之罪,而對公務員加重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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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激勵
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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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陞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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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陞遷之作業程序:依積分高低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報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即4選2.6選3...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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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給(薪給/薪俸/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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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給的原則
平.衡.效.應.年
平等性(同工同酬)、平衡性(官民平衡-公務員薪給應和社會上其他行業保持平衡)、效率性(支持育樂方面之需要,能提高工作效率)、適應性(薪給應和物價指數保持平衡,隨物價指數調整)、年資性(薪給應隨年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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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給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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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平
無.一.可.有.代.理
無謬誤性(無主觀偏好)、一致性(制度化)、可改正性(可隨時檢討標準之適當性)、正確有據性(有依據)、參與代表性(決定者有參與表達意見之機會)、決定倫理性(不受不當因素之干擾,如政治因素)
薪資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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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因素
勞.基.社
勞動市場(勞力需求大於供給,薪資高)、社會的均衡(相關機關之薪資水平)、基本生活費(參考物價水平和基本生活水平)
我國現行俸給制度
俸給名詞界定:本俸(基本給與)、年功俸(高於本俸之給予)、俸級(本俸與年功俸之級次)、俸點(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最低160最高800)、加給(本俸和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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