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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4 不作為犯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作為,違反禁止規範) (TB (客觀 (保證人地位(通:實際判斷), 行為人有作為可能,…
Ch14
不作為犯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作為,違反禁止規範)
TB
主觀
故意不作為(認識保證人地位,預見不作為將實現不法結果,且至少有間接故意)
客觀
保證人地位(通:實際判斷)
行為人有作為可能
行為人不作為
有
假設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不作為與作為行為間具有等價性:定式犯罪方須檢驗
結果發生
R
一般阻卻違法事由
⚠️義務衝突
等價:履行其一即可,不具違法性
不等價:必須履行高位階作為義務
S(略)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TB
客觀
客觀預見可能性(有防止之可能)
客觀注意義務違反(過失而不作為)
有假設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不作為與作為行為間具有等價性
結果發生
保證人地位
R
主觀防衛、避難意思
S
特別人(eg.無罪責者)再討論
主觀注意義務違反
主觀預見可能性
保證人地位
監督者
危險源監督者:eg 狗主人、刀具持有者⚠️侵害結果限於該危險源所致,不限於所有權人,使用、支配者亦屬之
管護他人者(eg.請人搬家)
「違背義務」危險前行為者:⚠️危險密接性
商品製造人
(通說)來自
實質判斷
,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
保護者
特定近親
特殊共同體:特殊信賴、互助者。偶然、鬆散不算
自願承擔義務:以事實,而不以契約效力、專業與否為準
具保護義務之公職、法人機構成員
刑15
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
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
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不作為:消極放任風險發生(eg. 停車離去、見死不救、知而不言⋯)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
未遂犯—著手時點?
(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
主觀:若不作為持續,將致TB結果發生
客觀:不作為與TB具「時空緊密性」,有立即危害
⚠️
「未具」立即危險,行為人離開,仍「應視為已著手」
(因為 放任風險失控)
純正不作為
違反誡命規範
(應為而不為)
親共擔保
監管前商
eg. 乙強行抓丙為丁輸血,乙違背不得任意抽血義務,
對丙可能昏倒之「危險狀態」負監督者之保證人地位。
但不能說十年後丙昏倒,乙亦有保證人地位
(乙製造的危險距離遙遠)
Eg. 長期生活的伴侶、登山隊、探險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