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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工作與民法案例研析 鄧學仁 (遺囑 (自書 (日期 (不得修改), 增減文字 (需註記), 手寫), 公證), 剩餘財產 (剩餘 (均分…
警察工作與民法案例研析
鄧學仁
遺囑
自書
手寫
日期
不得修改
增減文字
需註記
公證
剩餘財產
特留分
配偶
1/2
剩餘
均分
有子女
無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2/3
祖父母
死亡
宣告期限
1年
特別災難
3年
滿80歲
7年
一般人
婚生子女
推定
181-302天
債權
請求時效
2年
食衣住行
5年
利息
租金
定期性
15年
一般
留置權
拾得人
無因管理
可請求返還
追訴權
5年
自助行為
留置權
週期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