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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1 退休制 沿革、改革、功能、籌措 (退休制功能 (自力救濟說 (基於經濟或保險理論, 「儲金制」源於其中的「危險分擔說」), 人事機能說…
Ch11 退休制
沿革、改革、功能、籌措
制度沿革
民84 退撫新制:共同提撥之「共同儲金制」
退撫舊制:恩給制
退撫基金
來源:各級政府依法撥繳 / 公務人員依法自繳 / 本基金孳息&運用收益 / 政府核定撥繳補助費 / 其他
繳費規定:本(年)俸加一倍之12~18%,政府65%,公員35%
用途:限於各該主管H依法核定支付公教軍等退休離職給與。
至於
法定加發退休、撫卹給與
,
各級政府另編預算支給
退休制功能
人事機能說
組織如有機體,須新陳代謝
(未就退休給付作說明)
功績報償說
報償盡忠職守者,🇯🇵明治後「恩給制」論點
延付薪資說
本應給之薪資,延至退休後發給,為一種經濟權利
自力救濟說
基於經濟或保險理論
「儲金制」源於其中的「危險分擔說」
安全保障說
以國家力量保障最基本生活,實現「生存權」
退休金籌措制
確定提撥制
雇主員工
每年提撥
一定金額,
信託保管
,退休時領取相應
本金&孳息
(eg.勞工新制退休金)
➕個人公平性&對償性,雇主財務負擔較小
➖ 不能保障,投資風險由員工自擔
確定給付制
雇主
承諾
退休時給付
一定數額
,
「退休給付額」與
薪資結構、年資
有關
(無關提撥金額)
➕具所得重分配性質,有保障
➖恐世代移轉 不公,雇主財務風險較高
恩給制
政府籌款制
儲金制
之「年金儲入制」
逐年儲存一定金額,專款升息,未來支付退休金
我國規劃方向
第一層—公保年金
第二、三層—雙層制:擬採50%確定給付+20%確定提撥制
兼具個人公平性&生存保障,亦減輕政府長期財政負擔
106退撫法
改革重點
重點
節流
延後月退起支年齡:逐步延至65Y
原訂85制10年緩衝制不變,再加10年緩衝至119年,120年起全面應滿65Y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分10年調降
eg.年資35者,75%逐降至60%,維持最低保障額(33,140)
調整優惠存款制:月退之
公保養老優存
逐降至 0%;一次退者保障
最低額對應本金
之利息
一次退
超過最低保障額對應本金
部分,利息逐降至6%
取消年資補償金:新制後不再發給,已審定月補償金者,補發達一次補償額,但受替代率限制
調整遺屬年金制度(原月撫慰金):未再婚配偶婚姻關係10年⬆️,遺屬已領其他公部門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年金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逐步調至最後在職前15年平均俸額
(107~108,最後在職前5年)
開源
增加提撥率至12~18%
節流費用挹注基金
永續
基金財務整體調控機制:考院➕政院,國家財政、經濟、餘命、基金準備率、物價⋯ / 超領5%or低領,應立院同意
照護
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以有相對規定為限)
背景
外因
近年金融市場低利率,政府優惠存款負擔大
人口結構高齡化、少子化
餘命增加,給付年限延長
內因
退撫基金收入⬇️(對應人口結構)
退休金給付逐年⬆️(對應餘命)
退撫基金長期「不足額提撥政策」
退撫舊制經費支出持許累增(優惠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