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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I.詐欺取財罪 (客觀要件 (行為 (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詐術行使的對象主觀上的認知與事實上的情形不一致…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I.詐欺取財罪
客觀要件
行為
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詐術行使的對象主觀上的認知與事實上的情形不一致
相對人對於行為人表達資訊中的事實具有認識能力
被害人自我保護理論(少數說)
被害人本身就可經由適當手段保護自己利益,刑法即無介入必要
被害人主觀上對於行為人所稱內容產生懷疑,被害人顯然可經由適當的方法保護自我以避免損害發生
考慮行為人所傳達訊息的內容以及行為人與相對人之訊息判斷能力的地位差距
對於還款能力有誇張性或虛構性的描述?
使人為財產上處分
使財產利益發生變動的行為
相對人雖陷於錯誤,但仍自願為財產上處分
行使詐術
傳遞與事實不符合之資訊
進而
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的可能
是否詐術 :question:
可檢驗(現在或過去)的事實
外在事實
內心事實
以刷卡消費的舉動傳達出使人誤以為祇有支付能力及意願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行為人對於客觀要件的事實均有認識並且進而決議為之的心態,包括直接故意即間接故意
意圖
不法所有的意圖
所有意圖
行為人主觀上希望持續地破壞他人對於客體支配關係
使自己或某人對於客體處於類似所有人之地位
不法意圖
行為人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合法權利而得以使自己對客體享有如同所有人地位之利益的主觀心態
本罪規定為獲利意圖而非所有意圖,因本罪所要保護的利益並非個別的所有權,而是整體財產利益,是以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為自己獲取財產利益之意圖
其他問題
本罪在實行通常涉及偽造罪章之犯罪,係同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成立想像競合犯
II.詐欺得利罪
故意
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