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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4、4-6 行政指導 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 (C. 類型 (內部行為、認知表示(觀念)、實施行為(VA內容or計畫)、強制措施,…
Ch4-4、4-6
行政指導
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
C. 類型
內部行為、認知表示(觀念)、實施行為(VA內容or計畫)、強制措施
區分為「公法、私法」性質
C. 要件
⚠️ 強制措施:依法、履行手續(eg. 告戒)、符合必要性
⚠️ 仍有法保原則之適用
救濟
一般給付之訴
(行訴8)
請求VA以外之給付
請求除去違法事實行為—
結果除去請求權
(亦可能➕國賠)
阻止特定作為—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必要時—保全程序?(maybe需要假處分)
行政指導
是否須遵「依法行政」?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行程4)
似不適用法保原則
J443 層級化法保體系
指導不具法效,不影響權義,似不必有法律依據
仍適用法優原則
不得逾越權限
不得違反法定程序
須合一般法律原則
(信 平 拘 比 不 誠 利不利等)
救濟
❌訴願
(訴願1)
「非」VA
一般給付之訴
(行訴8)
⚠️是否有訴之利益 (主觀公權利)
可能得依 行訴7「併提賠償訴訟」
國賠
(國賠 2)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怠職
故意過失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意義
(行程165)
職權,行政目的,不具強制力,特定人,一定作 / 不作為
J469
保護規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