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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6-3 NPM延伸 民營、公私、行法人 (民營化 (垂直分隔) (缺點 (適用性(國防等), 課責問題(規避),…
Ch6-3
NPM延伸
民營、公私、行法人
民營化
(垂直分隔)
源起:1980 柴契爾、gov績效差、財政問題、小政府意識
意涵
Gov 資產所有權縮減
Gov 公共服務角色縮減
私部門、市場機制運作,提升服務績效
C. 類型
Savas
撤資(所有權):出售、無償移轉、清算
服務角色縮減
(主動)委託
外包(最常)
違規拖吊
特許
電、瓦、公車
補助(成為誘因)
偏遠交通
抵用券
食物券
強制
勞保
(被動)替代
功能不足
保全
退離
國道客運
解除管制
菸酒石油
影響:Millard 「空心國」,走向市場治理
優點
對政府:彈性、降成本、資訊透明、增GOV靈活、示範效果
對人民
選擇性⬆️、增參與機會、民間專才機會、受惠
缺點
適用性(國防等)
課責問題(規避)
營利機構弊病(服務等次化、取巧規避)
不穩定因素干擾(毀約等)
特權、貪污(尋租)
公私協力
背景
民營化:放棄獨佔
公管理型態改變:小政府取代大政府
公民參與:自主,需求多元,須協力
意涵
廣義:公私互動過程、平等互惠、決策責任分擔
(水平融合)
狹義:合產服務財貨、希望提升質&量
(水平互補)
類型
公辦公營:公建、管、營,僅部分業務委託私人
公辦民營:公建,民管營
管營委託(OT),eg.海生館、萬芳🏥、MRT
擴建營運移轉(ROT),eg. 華山文創
民辦公營:民建,公管營,但建、管費用實由gov負擔
(設施讓受、設施借用)
民辦民營
PFI:「民間融資提案」,最極致。政府長期契約購買民間服務,共擔風險,確保品質(eg.新北 節能路燈換裝維護💡)
BTO:委託民設計、建造,政府取得所有權,委託民營 (eg. 海水淡化廠🌊)
BOT:合約,民間投資興建,特許民營,期滿歸還gov(Eg.HSR🚄)
BOO:全由民建管營,配合國家政策(日月潭纜車🌞🌛🚡)
策略
(外部應對)
減少阻礙
增加利害關係人參與
促進發展
公民教育
中介團體,專業協助資源結合
監督課責
立法規範公私互動,杜絕模稜兩可、私相授受
限制
(挑戰、缺失)
雙方
信任&共識(eg.認知差距—公益 vs 私益)
未來不確定性
公部門
層級複雜,溝通費時
資訊壟斷、不透明
契約模糊,gov解釋權過高(eg.大巨蛋 違反施工圖—直接依法停工)
私部門
服務不穩定性
承接能力(eg.從沒辦過供水服務,能做得比gov更好嗎?
成功要件
(改善)
(內部合作)
【平等】避免過份依賴gov資源,被吃夠夠
【共同】信任(社會資本)、良好溝通、確立目標、資源整合
【分擔】夥伴課責機制,以免「搭便車心態」
行政法人
源起
英國🇬🇧 Executive Agency 等
目的
鬆綁法規、專業化、提升效能
特色
獨立人事、財務制
國家仍有確保其執行公共任務之責(eg.財務挹注)
業務專業化,輔以績效評鑑、效能管理
涉及公權力程度較低(eg.研究、文化、醫療等)
我國🇹🇼實務
現行制度
四❤️二院
文化內容策進院📖—文化部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內政部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部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科技部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部
意涵
國家自治體外,中央H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設置之公法人
介於GOV~ NPO
心得
民營化
政府主導權極高,或把主導權完全授與民間
政府跟民間只有基本監督or放飛
公私協力
廣義PPP
理想的共同合作,共擔責任,共創好服務,又能確保公益
狹義PPP
各取所需
視方式不同,各自承擔風險不同
目前最理想是PFI
民間提供高質量服務,政府長期購買,使其無須自負財務問題
政府減少施政成本,又能確保公益
行政法人
部分不適合Gov(需要彈性)、不適合民營(公益性高)、或民營過渡期
只好由政府創造比較彈性的機構來做事
依然隸屬公部門,但給予相當大的自由度
自負盈虧,故也能減少施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