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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 獎懲 (停職規定 (當然停職 (懲4) (性質? (觀念通知說✅ (因特定事實,法律直接規範效力), VA說…
Ch7
獎懲
停職規定
當然停職
(懲4)
性質?
觀念通知說✅
因特定事實,法律直接規範效力
VA說
法律僅確認生效時點,仍待作成VA「溯往生效」
且相關機關亦須VA據以辦理
刑事
通緝 羈押、褫奪、徒刑執行中
先行停職
(懲5)
公懲會
情節重大,得通知主管H
主管機關
免、撤、休等情節重大,得依職權
停職中職務行為:不生效
(懲6)
停職薪俸
得發給半數本俸(俸21)
復職➕補發停職期間薪俸
(不含職務加給)
(懲7)
❌懲戒判決、❌免撤休&❌執行徒刑中
復職規定
事由消滅申請復職
(保障10)
處分撤銷應予復職
(保障11)
❌資遣、申請退休
(懲8)
懲戒、刑事、行懲處
刑懲併行,例外刑先懲戒後(懲處皆是併行)
刑懲併罰
刑事>=懲戒>懲處
不懲戒者,得否懲處?
實務
同事實行為,❌予具懲戒性質處分
學說
一行為
既不受懲戒,不應再予懲處
(違反一義務或數義務皆是)
數行為
得就「未判決」部分予以懲處
懲戒事由
(懲2)
有懲戒必要
違法執行、怠職、失職
非執行職務,違法,重損gov信譽
懲戒處分
(懲戒實效化)
種類
(懲11~19)
免除職務:免現職,不得再任
撤職:撤現職,1y~5y停任
剝奪或減少退休金:
最近一次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合計給予之退休等離職給與,
全部 / 10%~20%,已支領應追回
休職:休現職,停發俸,❌申退休、任職他H,0.5y~3y
降級:現職俸級降1、2級改敘,無級可降按差額減月俸2y
減俸:按現職月俸額減10~20%支給,0.5y~3y
罰款:NTD1萬~100萬
記過:⚠️一年記三次,降俸級1級改敘(無級可降按差額減支給)
(&不得列甲等)
申誡:書面為之
行使期
(懲20)
J583意旨 比例原則
10年:休
5年:減少退&其餘
永久:免 撤 剝(只有剝奪)
處分限制
(懲9)
剝奪:限離職人員
罰款得與「剝、減」之外併處分
政務:❌休、降、記
懲戒責任要件
(懲3)
故意、過失
懲戒程序
(程序精緻化)
(一般程序、審判權、執行)
發動懲戒
審判程序
(組織法庭化)
審酌事項
判決
執行
(救濟:再審)
不受懲戒:無必要 or 無懲戒事由
不受理:違程序(得補正)、被付懲戒人死💀、案件經撤回再移送
免議:已受公懲會判決、受褫奪、逾行使期
懲戒
J396(應採法院體制、正當法律程序)
停職
監察院移送
主管H移送監院or 9職等⬇️逕送公懲會
懲戒依據:非依本法不受懲戒
(懲1)
懲戒對象:未明文,實務以《服務法》適用者為對象
其他「先行停職」規定
停職救濟
任用20
試用人員解職處分確定前
得向「考績委」陳述意見、申辯
影響權益重大,亦應許救濟
其他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地制法 上級監督H➡️自治首長、村里長等
當然停職
「非」VA,❌救濟
依法定事實所生效果
懲戒之先行停職
公懲會為者
司法程序,至多與懲戒處分再審併聲明不服
主管H為者
行政程序
原則:併實體聲明不服
但實務准許單獨提起救濟
(因 影響權利甚鉅)
考績18但
免職處分確定前
退撫24
內外、貪污未定,懲戒、其他法定,屆退日起
服務13
違反服13 規定,應先予撤職
(司4017:即先行停職)
❌晉敘、升遷、遷調主管
2年:撤職、休職、降職
1年:減俸、記過
vs考績免職
處分依據、處分H、處分事由、程序、效果、刑懲關係、救濟、得否再任
休職事由消滅30日內,申請復職
準用保障法復職規定
判公行
送死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