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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上級政府對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監督規範 (地制法第82條 (代理 (地方首長辭職、去職或死亡, 上級政府派員)), 地制法第83條 (延選…
中央或上級政府對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監督規範
地制法第82條
代理
地方首長辭職、去職或死亡
上級政府派員
地制法第83條
延選
因特殊事故
上級機關核准
地制法第78條
停職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外患罪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內亂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犯前款以外,經判決有罪
死刑
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程序
被羈押
被通緝
檢肅流氓條例
被留置
地制法第79、80條
解職
影響當選資格
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
判刑確定
內患、外患、貪污罪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判決確定
犯前款以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裁判確定
保安處分
感訓處分
戶籍遷出
4個月以上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地制法所定應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
其他法律所定應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
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1年以上
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2會期
地制法第81、82條
補選
缺額達總名額3/10以上
同一選舉區缺額達1/2以上
不再補選
所遺任期不足2年 + 缺額未達總名額1/2
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
遺任期不足2年,代理人代理至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