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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 (法定 (依法令(21I) (自助行為(自救行為)(民法151) (使人民在公力不及救濟時,得以自力保護自己的權利,…
阻卻違法事由
法定
依法令(21I)
定義
[法秩序一體性原則]
當一個行為依據刑法以外之法律被評價為合法時,在刑法上也會阻卻違法(刑法作為最後手段的補充性原則)
(CF)一行為是其他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是否肯認刑法違法性?X,民行之目的不勢必倒出刑事法的法律效果
逮捕現行犯(刑訴88)
88逮捕現行犯+92須移送[雙行為阻卻違法事由] (+90附隨侵犯內涵也可阻卻)
自助行為(自救行為)(民法151)
使人民在公力不及救濟時,得以自力保護自己的權利
保護民法上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以得強制執行者為限
151+履行後續的"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雙行為阻卻違法事由]
父母懲戒權(民法1085)(till 20歲)
依法施行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9)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業務正當行為(22)
業務的正當性
業務: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採事實業務說→不以取得官方職業許可為必要
IF反覆行為的本質非正當社會活動,即不該當"業務"(EX)殺手、暴力討債
業務行為的正當性
行為在業務的範圍內
行為須係業務上所必要
行為須得被害人之承諾
(EX)專斷醫療行為(違反病患明確意願強加治療)
行為人未得被害人承諾
其他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未尊重放棄治療的尊嚴,可能無法透過相當性審查
依命令(21II)(易p.7-38)
正當防衛(23)
緊急避難(24)
超法定
得被害人承諾
定義
被害人自願讓行為人對自己為不法行為
/
為 :star:除罪化之自願/在TB階層稱為"同意;R階層稱為"承諾"
不該當構成要件的同意
某些犯罪若得被害人同意,則TB不該當
(EX)強制性交(221)、略誘罪(241)、私行拘禁罪(302)、強制罪(304)
被害人只要有意識地同意即可,表現方式也不限於明示
動機錯誤與表達錯誤不影響同意的效力
被壓制的同意不生效力
被詐欺的同意
欺瞞資訊與該罪保護法益有關:不生同意效力
欺瞞資訊與該罪保護法益無關
涉及高度專屬性法益:不生同意效力
涉及非高度專屬性法益:不影響同意的效力
阻卻違法性之承諾
法理
被害人最大利益的考量與自我決定權
(被害人在自我衡量下,選擇接受法益侵害以換取對自己更大的利益)
容許情狀
被害人對法益具有處分權
超個人法益、生命法益、重大身體法益(重傷):無處分權→行為人不得主張得承諾而阻卻違法
個人法益:原則上有處分權
被害人出於自由意志且有承諾能力
自由意志:承諾之任意性
承諾能力:考量被害人能否知悉捨棄法益的意義與效果[理性]
Q:被害人欠缺承諾能力時,能否由法代代為承諾?
(肯定說)通說;(折衷說)須有法"代為承諾"之明文規定
事前、明示的承諾
容許意思
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承諾有所認識
義務衝突
特徵
多數義務處於互不相容的排斥關係,履行其一勢必無法履行其他
衡量標準
保全利益>=犧牲利益,便足以阻卻違法
(WHY)行為人陷入兩難困境且並未轉嫁危難
通說肯認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推測承諾之行為
意義
在無法取得被害人承諾之前提下,衡量客觀情況可推測被害人若知悉相關情勢也會承諾
僅具有補充性
利益衝突的解決機制:在保全利益&可能犧牲當事人真意間進行利益衡量
有利被害人之行為
先:探求當事人真意(過去經驗、遺留線索)
後:從一般客觀理性的經驗法則都會承諾行為人
_
→有假設意思而阻卻違法
不利被害人之行為
僅容許:探求當事人真意(why)並非維護被害人之利益
共通指導原則
結果層面:保全利益V.S.犧牲利益
行為層面:該行為是否係達成目的之合理手段
違法性
客觀違法性理論
對行為內涵的觀察,單純評價該行為是否違背法秩序
人之不法論
不法除客觀面還有主觀面,故須考量主觀阻卻違法要素
考量法益侵害+促成該法益侵害的理由(容許性)
不法(壞事)=構成要件該當性(法益侵害)+違法性(無正當理由)
正當防衛
要件
防衛意思
(TIPS容許意思)
內容要求
對防衛情狀、防衛行為(BOTH)的認知與意欲
結構要求
防衛故意說(通):知+欲
防衛意圖說:還必須將保護自己或他人作為最終目的
EX:互毆?
視行為人有無防衛意思
約定互毆:雙方都帶有積極侵害他方之意思
偶然互毆:先動手者即為不法侵害
防衛情狀
(TIPS容許前提)
他人面臨現在不法侵害(防衛救助)
受侵害者
沒有
不願接受救助的意思表示(若有,即不構成防衛救助)
例外:生命OR重大身體法益→仍得為救助
前提:有不法侵害(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有保證人地位,,,,)
自己面臨不法侵害
面臨
對自己之侵害
形式:
作為、不作為都可以是侵害
品質
:限於人為,排除單純動物攻擊(但可考量緊急避難)
(EX)猛犬攻擊為人所授意→該犬評價上=行為人手上之武器,故不排出之
適格法益
:限於個人法益(國家、社會法益不行)
侵害行為
:採
事後判斷說
,若結果無法益侵害可言,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EX玩具槍一般人難以分辨,但可討論誤想防衛)
侵害行為的
不法性
具備不法性: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個案看有無該當!!];
行為人本身有無罪責在所不問
故:針對阻卻違法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不能再主張正當防衛(BUT針對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仍能再主張,因僅寬恕罪責,仍具備不法)
侵害行為的
現在性
迫在眼前、業已開始、尚在持續
什麼時點可以被認定是
侵害的開始
?
實務:未遂階段說(須跨越著手門檻)
學說:有效防衛說(認為
即將錯過最後或最可靠的防衛機會,若不即時阻止可能馬上轉變成法益侵害時
,便進入現在性範疇)
防衛行為
(TIPS容許行為)
足以排除侵害的罪小手段
防衛行為的對象
原則:僅能針對侵害者為之
例外情形:部分學說承認
正當防衛的第三人效力
(EX)第三人之物為攻擊物(非防衛物)時
足以排除侵害的最小手段
適當性
直接終結侵害、延緩侵害、減輕侵害都算
必要性
有多種防衛方法時須選擇最小侵害手段
防衛行為採取
事前說
判斷之(容許誤判)
迴避問題
原則:不考慮迴避,因正者無須向不正者低頭
例外:行為人須踐行迴避義務
三階段:迴避→保護型防衛→對抗型防衛
WHEN:無責任能力人之攻擊、最近親屬之攻擊(?!)、可歸責的挑唆防衛(有違社會倫理而招致攻擊)
須非權利濫用
絕對失衡:保全利益<<<<犧牲利益
意圖式挑唆防衛
:有利用正當防衛以侵害他人之意圖(有計畫)
架構
R
客觀 :check:
有
防衛情狀及防衛行為,主觀:check:
有
防衛意思
正當防衛
客觀:check:
有
防衛情狀及防衛行為,主觀 :green_cross:
無
防衛意思
偶然防衛
客觀:green_cross:
無
防衛情狀及防衛行為,主觀:check:
有
防衛意思
誤想防衛
TB
S
法理基礎
個人自我保護原則、法秩序原則(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頭)
緊急避難
要件
避難行為
(1) 足以排除危難的罪小手段
避難行為的對象
為自己避難
攻擊型避難
:危險轉嫁於無辜第三人
防衛型避難
:危險轉嫁回危難製造者(危險源)
為他人避難(避難救助)
非轉嫁型避難
:考量危難實現的
機率
(不開槍,乙必死;開槍,乙可能活)
足以排除危難的罪小手段
實效性(適當性)
避難行為對保護法益是有效的
必要性
有多種避難方法可供選擇時,行為人應盡可能採取最小侵害的手段[事前說] :star:
絕對要三階
迴避(跑給人追) :no_entry:保護型避難(跑不掉,單純防禦):no_entry:轉嫁型避難
(將危難轉由他人承擔;先防衛型避難:no_entry:再考慮攻擊型避難)
(2) 符合利益衡量之手段
:star:為緊急避難之核心
衡平性
(對預期結果層面的觀察)
定義
保全利益與犧牲利益間之衡平關係
衡量標準
防衛型避難:只要保全利益"非顯然低於犧牲利益"即可阻卻違法[較寬鬆]
其他類型:保全利益"優於"犧牲利益才能阻卻違法[較嚴格]
衡量因素
抽象因素
法益位階
/同位階無法作質與量之比較→仍無法阻卻違法
具體因素
[when]當相衝突之法益的位階等值或僅有些微差異而難以比較時,便須考量:
危難對法益的影響程度
(ex)消防隊員為挽救鉅大之財物而犧牲路人的身體法益:通過衡平性
損害發生的可能性
(ex)微醉父親救女案:犧牲醉酒駕車的抽象危險,以避免傷者死亡的具體危險
是否通過衡平性之特殊情形
24II特別義務
在業務或公務上附有承擔危險之義務/係立於社會分工之需求
(EX)軍人警察消防員、船長救生員警衛
原則:
不得無限制
地援用緊急避難來保護自己
例外:若該危難已經
具體迫切地危急生命安全時
,縱身處於特別義務地位,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可歸責的自招危難
行為人以可歸責之方式,自行引起緊急避難的危難情狀
(否定說)原因行為有過失而具備不法性
→原因不法行為使之後的結果行為不得援引緊急避難阻卻違法→IF承認,無異鼓勵行為人不必盡注意義務保護法益
(利益衡量說)(通說)需通過衡平性檢驗&將行為人自招危難納入考量
→只有保全利益顯然優於犧牲利益時,才能阻卻違法
(區分判斷說)(黃)
強制避難
行為人遭受他人的強制行為而著手實行法益侵害
(EX)黑道
(否定說)(多數學)(R)不能阻卻違法,最多寬恕罪責
→若賦予阻卻違法之效力,將使緊急避難相對人無法對其主張正當防衛 :question:,則幕後行為人便可消弭正當防衛權之目的
相當性
(行為層面的觀察)
定義:只要使用
社會或法律所不允許、違反人性尊嚴的手段
,還是不能阻卻違法(EX)未尊重人放棄治療的尊嚴
強制輸血案
甲丙間有保證地位存在,丙不救助甲
為不作為之現在不法侵害,醫生乙可直接主張防衛救助以阻卻違法
甲丙間無保證地位存在,丙不救助甲
(否定說)縱使保全利益(生命)>犧牲利益(自由法益,非身體法益,因血液可再造)而通過衡平性考量,但
侵犯人性尊嚴的基礎價值、將人貶低為純粹之客體
→手段不相當,不能阻卻違法
(3) 須非權利濫用
意圖式自招危難:有"利用緊急避難以侵害他人之意圖"
避難意思
對避難情狀、避難行為的認知與意欲
結構要求:知+欲
內容要求:必須認知到避難情狀,以及本於該情狀而生的避難行為
避難情狀
面臨對自己或對他人之危難
危難(寬):在自然進展下很可能形成實害的客觀狀態
危難之存否:事前說 :star:
品質
:自然災害、人為造成都可以,亦包含"不法行為"
適格法益
:通說:概括;實務:24I僅係列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危難的緊急性
急迫的危難
(寬)正當防衛"現在性"之判斷
+雖非直接面臨損害,但之後想要再避免已屬不可或須承擔重大風險時
持續的危難
威脅已生,但不知何時危害
法理基礎
只有個人自我保護原則
社會連帶義務
社會容許每個成員以犧牲他人的少許利益為手段,來保全自身較為優越的利益,因此 :star:利益衡量就成為審查關鍵
原因自由行為[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