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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8、9 綜合、財申 (財產申報 (罰則 (申報義務人 (不實—罰鍰, 通知限期屆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徒刑、罰金」, 公布姓名&…
Ch8、9
綜合、財申
財產申報
應財產申報人員
(財申2)
總副總、各院長、各H首長、公校長、民代、法官、
總副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等
位居高層要職、性質特殊者
財產申報受理機關
(財申 4)
監察院
申報人所屬H政風單位
各級選舉委員會
申報時間
(財申 3)
就(到)職
3月內,一年定期一次
卸(離)職
失身分2月內,申報離職當日財產
但再任須申報財產職,依就任申報辦理
申報內容
(財申 5)
不動產、船車航
一定金額之現金珠寶等 具相當價值之財產
一定金額之債權等事業投資
罰則
協力H
無正當理由不實說明—罰鍰
限期提出,屆期仍不為—得按次連續罰
申報義務人
不實—罰鍰
通知限期屆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徒刑、罰金」
公布姓名&處罰事項
信託義務人
未依規定辦信託或為違法指示—罰鍰
公布姓名&處罰事項
罰鍰處理機關(new!)
監察院
法務部(由政風受理者)
選舉委員會(new!)
不得利用
職務權力、機會、方法
從事之行為
有關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法規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