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Ch4 任用 (美日) (退伍軍人優待 (戰爭服役者優待(eg.英美法), 法德作法曾招致批評違反功績制, 死傷人員或遺族優待(eg…
Ch4
任用
(美日)
退伍軍人優待
戰爭服役者優待(eg.英美法)
法德作法曾招致批評違反功績制
死傷人員或遺族優待(eg.英美、法有遺族)
予低階軍官優待(eg.🇺🇸美少校以下)
予低階職位(eg.德🇩🇪)
日本🇯🇵
高級文官
2012 綜合職考選
內升、待遇不低於企業
任用制特色
功績取向
臨時任用者最長6月
晉升以甄選為主,升等考少用
任用制
國家 / 地方公務員法
(互不交流,均分特別、一般職)
錄用(初任)、升任(近來多以能力績效考量)降任、
轉任(不同任命權者)、臨時任用(報人事院核准後)
終身雇用制&年功序列制
(因嚴格選訓、及特別升格致制,與功績原則不悖)
美國🇺🇸
契約用人制
1998修正聯邦人事法規
分三類
短期職務代理:1年⬆️懸缺,無人,OPM同意,自遴選
定期僱用:1~4年,專案、經費不定,資格比短期職代嚴格(畢竟要長聘)
限期僱用:1年⬇️ 短期,自遴選
SES
範圍
16~18職等,行政首長職4~5等
任用
常任:功績制程序,OPM核定 >總額85%
非常任:首長政治任用 <總額10%
限期任用(至多3年)
限期緊急任用(至多18月),<總數5%
進用程序
常任:公告—各機關「行政主管資源委員會」審—OPM資格審查委員會審—試用1年
其餘類別:各機關自行決定資格標準,(除了非常任)經OPM批准
俸給:彈性商定(OPM同意) + 績效獎金、整體待遇有一定限制
考績:各機關自行規劃,有考績評審委員會—完全成功、勉予滿意、不滿意
資格:核心(革員成企聯)➕特殊專業技術等
免除:試用期、考績、未獲再認可、人力精簡(後兩者有權申訴)
難維持中立之因
首長任免權極大(為升遷、怕免職)、重賞重罰
改革
結構:15職等⬆️,高級主管職團、高級專業職團
用人彈性&激勵:重定任用條件、提升休假福利
績效管理:更彈性、提高報酬獎賞
發展&持續學習
獎懲(例):完全成功—20%俸給績效獎金 / 考績不滿意達一定次數—免職
資格再審:定期評估是否再審(3年)。若要須提前1年通知,否則受審人得申訴
保障
原則不得申訴,某些狀得要求功保會聽證
常任者,免職後轉至至少15等⬆️常任文官職位
新官上任,120天除了因人力精簡,不得免其職
評析
➕有高度吸引力、彈性、憑功論賞
➖首長任免權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