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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8 行政強制執行 (即時強制 (種類(執36) (對物扣留、使用限制等 (使用限制等(天災 事變 公安危害等) (行執39),…
Ch4-8
行政強制執行
即時強制
意義
為護公益,於法定職權範圍內,強制執行之緊急措施
受即時強制者—「為公益特別犧牲」—補償之
特性
VA + 行政強制,替代VA
種類(執36)
對人管束
泥醉、自殺、鬥毆、其他必要,<24小時
(執37)
對物扣留、使用限制等
使用限制等(天災 事變 公安危害等)
(行執39)
對物扣留(軍兇危,30日,延<2月,1年國庫)
(執38)
住宅建物等之進入
生 身 財 迫切危。(執40)
其他法定職權必要處置
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
(行執41)
生命、身體、財產
不可歸責
金錢💰,所受特別損失為限
不服—訴願訴訟 / 請求:知2年;發生5年
直接強制 vs 即時強制
義務有無、預為告誡、使用時機
時機
(行執36)
為阻止犯罪危害,避急迫危險,有必要
概念
意義
H➡️不履行義務之相對人,
以強制手段
使履行義務
或生與履行義務相同之事實
H為處理緊急事件
(人民不一定有義務)
即時強制手段
行執協助(行執 6)
管 人 抗 現 涉
受請求H非有正當理由,❌拒絕
人民不服行政執行之救濟
執行程序終前,向執行H聲明異議(行執9)
不服聲明異議得否救濟?
學說
肯定說
視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
此非法定特別救濟,亦未規定不得再救濟
J384
(你爸四 聲明之王)
聲明異議後不得訴願訴訟➡️違反C 16「有權必有救」意指
否定說
聲明異議係「法定特別救濟」(屬於訴願 1「法另有規定」者)
對執行名義不服,得依行訴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實務
107年4月決議
視聲明異議「已經訴願程序」,逕提行訴
行政執行貴在迅速
重複救濟,程序繁瑣
行執期間(行執 7)
5年內未執、屆滿5年+5年未執畢,❌再執
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行程131) vs 行罰裁處時效(行罰27) vs 行執期間(行執7)
應循比例原則(行執3)
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
定義
依法令、VA、法院裁定之給付義務
法院「假扣押」「假處分」
如何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行執11):履行期間、限期催告、法令限期
執行要件(行執11):逾期不履行—移送
執行H—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行執12)
執行程序(行執13~16)
移送
通知到場、清繳等(觀念通知)
逕對義務人遺產執行
J621 肯定,護法秩序&公益(but 廖義男否定:違反「一身專屬性」
查封拍賣(⚠️不再查封主義)
如何拘提管收
(行執17)
依據J588修正
重大公益目的,於符合比例原則,得藉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貫徹法定義務
得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限制住居
屆期不履行&未擔保,有必要,得向地院聲請拘提
拘提訊問後(24h內),有必要,向法院聲請管收
履報逃隱
不履行
發見財產不足清償,但審酌認有履行可能—而不報告
逃匿隱匿
不服:10日內向地院抗告(準用民訴)
法院應即訊問並裁定
逃匿
不到場
法院原則5日裁定
例外即時
履陳報到逃隱
不履行、調查拒絕陳述、合法通知不到場、財產不報告
逃匿,隱匿財產
例外不得限住居:10萬⬇️
But 已出境2次者得限制
拘提管收執行、拘提之應釋放條件、管收期限(3月,限聲請延一次)(行執19)
⚠️管收之提詢(應隨時,每月>3次)、返送之書面通知
不得管收情形、擔保人例外管收情形(生計、生產、生病)
自然人 禁奢條款
(行執17-1)
義務人若無正當理由違反命令
限期命清償
命報告 一定期間財產運用狀況
不清償、不報告—依行執17處理
要件
欠稅1000萬⬆️
發見財產不足償,生活>一般人程度
依職權或申請核發命令
程序
書面通知到場陳述
(不到場不影響調查)
作決定
不服之救濟—聲明異議(行執9)
準用強執法
行為不行為義務
執行名義
法令、VA、逾期不履(行執27)
物之交付義務(行執33)
得否「依法令」作為依據?
肯定說🙆
法明文規定
否定說🙅♂️(通說)
人民無從救濟
(無處分得爭訟,至多聲明異議,但亦不因此停執)
執行方法(行執28)
間接強制
代履行
(行執29)
能由他人代履行,得託第三人
怠金
不能由他人代履行,5千~30萬(行執30)
仍不履行,得連續處怠金(行執31)
逾期未繳,移送執行(行執34)
直接強制
(加諸物理實力,實現履行義務同效)
要件
(行執32)
間接強制不能達目的
情況急迫
種類(例示,可組合技)
(行執28 2項)
財產之扣留、限制使用等
進入、封閉、拆除建物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水電等能源
其他實力,直接實現履行義務同效內容
要件
預告誡
事實證據
載明不履行將強制
⚠️ 違反行政法行為數之計算
(見行政罰章節)
扣留之比較
行罰36(程序)、行執28 2項(直接)、行執38(即時)
告戒之性質?
折衷説
代履行、直接強制(事實行為)
怠金—新負擔(VA)
行政處分說 (多數)
涉及權利規制甚鉅
事實行為說
僅在「催告」履行義務
警察移置車輛
對駕駛人收取移置費等➡️代履行(實務見解)
命BH作成VA
BH怠不為之
課怠金+連續處怠金(最高行106聯席)
也就是說,欠稅鉅額者,可能先收到禁奢命令
違反後才被限制住居、拘提管收等等
留兒億 卻逃不過執行
(救我爸爸 by孫芸芸)
依有無
義務專屬性
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