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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與行政中立 (行政倫理的意義與研究 (行政倫理的基本意涵 (小結:行政倫理之本質乃是行政人員之道德共識與道德自律、孔子「政者正也,子率以正,…
行政倫理與行政中立
行政倫理的意義與研究
行政倫理的重要性與弔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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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的弔詭性(矛盾性):可匡正行政行為卻沒有法律的制裁力量、可改善社會風氣也可能被譏為不切實際的空談。
倫理不同於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並有強制力,而倫理繫於個人內心的道德承諾感,道德標準遠高於法律。法律是治標,倫理為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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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的層次與二元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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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的二元內涵:防制性行政倫理(消極防制不倫理行為-貪汙.賄賂.濫權,如法律)、促進性行政倫理(積極促進倫理行為-正義.公益.良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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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的研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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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道德哲學)的派別(四種道德哲學)
(1)直觀論-人類天生的道德感-直觀判斷對錯好壞
(2)目的論-依結果好壞來判斷(如邊沁之功利主義)
(3)義務論-合乎道德原則(公平.正義.誠實)(如康德)
(4)德性論-良善的人格特質(美德)(如亞里斯多德)
行政倫理的基本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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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定:又稱公務倫理,行政行為的一種價值體系,它具有相對性(世界上無放諸四海皆準的行政倫理體系,不同社會文化會有不同期待與要求)及脈絡性(行政行為的對錯優缺需視行為所在的特定情境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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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哈特Denhardt:在合理的組織範圍內,植基於核心的社會價值,並訴諸個人和專業責任,針對決策標準所持的獨立批判過程(能隨時調整和改變、行政人員不僅是以個人更應以組織成員的身分來考量組織角色和組織目標)
行政人員無疑是政府治理的守衛者,但誰來監督守衛者?美國總統麥迪遜曾說「假如人類是天使,那麼就不需要政府,假如天使治理人類,那麼對政府外在或內在控制通通不需要。在設計一個由人來統治人的政府體制時,最大的困境在於,一方面政府有能力來治理人類,另一方面政府本身能自我控制。」
美國公共行政學會ASPA指出「對行政人員而言,沒有比民眾對其誠實、信賴與廉潔的看法更為重要的,蓋因它已超越了勝任能力成為公務人員和職員手要追求的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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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法典化
行政倫理法則化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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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若規範太細會形成行政拘泥無助道德的發揮、個人責任與道德判斷的主觀詮釋.價值差異.權宜考量使行政人員的倫理選擇面對困境,無法提供適切的指導、倫理判斷屬個人良知.經驗的表現(內在德性的發揮),非具體條文能規範清楚
我國的行政倫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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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員服務法(一般性規範):我國公務員倫理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及倫理規範。(旋轉門條款-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違反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接奉任狀一個月內就職)(奉派出差一星期內出發)(對上級命令之服從-意見陳述說)
我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一般性規範):為確保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清廉自持、公正無私、依法執行職務所訂定(推展廉政、執行反貪-法務部廉政署)(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如訂婚.生育.陞遷.退休-不超過3000元)(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對機關多數人餽贈1000元以下)(如遇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演講鐘點費每小時不超過5000元、稿費每千字不超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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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行政中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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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中立推動途徑
政制結構途徑:劃清國家.政府及政黨三概念的分際、政務官及事務官各扮演不同角色,依不同方式進入政府系統、使考試權真能獨立運作、使政黨的組織體系與政府的組織體系徹底分離
文官制度途徑:我國政務官之選拔無任用資格上之限制.但不可以有外國籍.以保證對國家之周延、事務官之任用與遷調應本著成就獲才能取向,在永業制與功績制度下形成獨立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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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能否實踐:正反意見均有,至少基本要求(公務人員不得成為執政黨的操弄固權工具、公務人員之政治活動應有所規約限制)是可實踐的。
賴格羅父子-價值中立的虛幻(認為執行公共政策的過程中,要摒棄任何壓力團體之影響,甚至排除自己價值觀念之左右是很困難的)
(人們的價值指向其個人的社會與心理經驗的整合結果)(可從公務員的文化與社會背景來瞭解他們的行為)(組織被視為一個人格整合系統)
行政中立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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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理念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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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行政中立觀念興起的原因:工業社會對高效率組織的重視,行政組織亦被要求仿效,政治與人情因素應排除、美國社會對政黨分贓制之弊病深惡痛絕、公共行政知識研究的方法論與認識論取向於價值中立之科學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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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的意義:政府機關中之公務人員在推動各項政策與行政活動的過程中,應保持中立立場,遵循依法行政原則、人民至上原則、專業倫理原則,不受政黨、民代、上司之操縱、支配的影響(非指不可涉入政治事務,是不可涉入政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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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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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行政倫理策略
(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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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行管理、政治、司法和相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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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監督(強調的課責是在公部門之外發展課責行政機關的機制):一般立法監督、預算控制(看守荷包權)、職務輪調、代表性與大眾參與、公開化(公開.坦白錯誤)、陽光措施(透明公開,陽光立法-我國之政府資訊公開法)、利益衝突(藉以消除私人利益之誘惑,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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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的問題與困境
湯普森Thompson-行政倫理的可能性
中立倫理:行政倫理僅係執行政策的工具。行政人員在最後的目標未作成前,尚可提出自己的看法,表示個人的道德判斷,和主管議論,但主管作最後決策後,便歸於沉寂,忠實履行-懸置中立,此時行政人員的選擇只有服從或辭職(壓抑獨立的道德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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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離行政倫理的若干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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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行政貪污是行政運作最常見的弊端。指政府官員從事直接或間接的權錢交易意圖違反應當遵從的法律和原則,藉此為自己或關係人謀取利益。分為個人貪汙(個人謀取私利)或結構貪汙(組織整體積習成風.支持走後門的不法者)
行政倫理的困境
行政機關獨大的結構特質
專.職.行.政.調.控.分.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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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範圍的廣泛與龐大(行政國/大政府-從出生到死亡,從搖籃到墳墓)(Downs-墨菲定律-不可控制定律-沒有人能完全控制大型組織)
反控制的律則(主管越想控制部屬,部屬越會挖空心思去逃避或反制-導致官僚控制官僚的循環結果)
行政機關處於全職地位的優勢(和國會議員相反-國會議員僅提出問題與啟動政策,卻不在意政策的執行與政策成敗評估,因此被學者稱為政策的行動主義)
行政機關結構與功能的分化與重疊(組織多元.功能重疊帶來責任歸屬之爭議,常發生互踢皮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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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勢力政府的影響(第三方政府/影子政府-非營利組織.企業組織:代替政府執行政策服務的功能,但如何監督這些契約外包工作是一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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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改革法-規定功績原則及被禁止的人事措施,以保障公務員的身分與地位。
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負責對功績制及個別公務員權益的保護,以對抗濫權及不公正人事處分,其為了主動調查,設置特別檢察官辦公室。
1989年弊端揭發人保護法使特別檢察官辦公室脫離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成為獨立機關。
特別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偵訊人兼公訴人,負責赫奇法(Hatch Act)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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