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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7 行政罰—2 (刑罰、行政罰競合 (一行為) (法制:行罰26 (立法理由 (同屬不法B之裁罰,刑罰較強,足以警惕,…
Ch4-7
行政罰—2
刑罰、行政罰競合
(一行為)
早期:質的區別說
(性質不同,得複罰)
晚近:量的區別說
「程度」不同,不得重複罰
刑罰優先,刑罰不達行政目的、功能時,行政罰補充
法制:行罰26
原則以刑事法律處罰
⭕️其他種類行罰、沒入(法院未宣告沒收)
不、緩起訴處分確定、罪訴受審保免緩裁判確定等,行政裁處⭕️(得罰鍰)
緩起訴處分、緩刑宣告確定,公益捐or義務勞務,扣抵罰鍰
立法理由
同屬不法B之裁罰,
刑罰較強,足以警惕
刑罰經法院—較符
「正當法律程序」
其他行政罰 — 為維護
公序、行政目的
扣抵 — 避免「一事不二罰」
扣抵之過渡(行罰45 3項)
施行前違法,應裁未裁、撤銷重裁,得適用扣抵規定
J751
未違反法律不溯既往、信保原則、人民財產保障
單一 vs 數行為
違反行政法義務
一行為
爰此,現行法制
行罰24
同處罰鍰 — 依最高額,❌低於各該最低額
其他種處罰,得併處。類相同,從一重。
已依「社維法」拘留,❌罰鍰
J503 明文化
實務
J503
(外甥女 做生意沒開發票)
「一行為不二罰」
源自刑法,為「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
反之,處罰種類相同,從一重足以達目的,不得併罰,符合憲法保障意旨
目的要件雖不同,若同時符合要件,而處罰「
性質、種類
」不同,得併罰
學說
過往實務採併罰說:基於法益保護立場,由各法主管機關依權處罰
一事不二罰說:處罰對象乃「行為」,縱構成不同要件,仍不應併罰
數行為
J754
(青蛙死 向海關虛報)
法規之「規範保護法益」 不同
處罰「目的」不同
處罰「構成要件」 不同
逃漏進口稅、貨物稅等—
實質上係「數行為」
J503
實質上數行為違反數法條,處罰結果不一,得併合處罰
行罰25
分別處罰
實務探討
按日(次)連續罰之
合法性
學說
行政罰性質
行政罰—「
法定犯
」(以時空擬制其一行為)
行政執行罰無待各別法律規定,即得連續罰
故 各法規訂有連續罰,應視為行政罰,否則可能規避行政罰各種原則
執行罰性質
形式係
「對過去行為
制裁
」
惟由目的觀之,
實質係
「
督促
履行未來義務」
惟
實務多未履行「告戒」
程序,易造成混淆
行政罰兼行政執行性質
本質為執行
,不排斥為
行政罰手段
以行政罰外衣,達執行效果
J604
(龍山寺 旁一堆違停)
行政罰說
以
舉發
違規事實
次數
,
認定行為數
,多次處罰
立法考量,
違規事實續存
,對
公益公序
確有影響
「不生」一事不二罰問題
電視廣告宣播76次,行為數?
學說
數行為
規範外部行為,內部意思非所問,每次均有「單一危害」
以裁處區隔行為數
經濟活動,長期反覆實施特質,違規事實續存,以裁處區隔為一行為
實務
(最高行105年10月聯席)
以裁處區隔行為數
「違法之單一意思」
時間密集,行為緊接—接續犯
廣告—「集合性概念」,一次多次達
招徠
目的,皆同
行政罰時效與管轄
管轄
C. 管轄競合
⚠️ 罰鍰最高額機關
裁處時效
⚠️3年
行政罰正當程序
⚠️扣留程序
不服扣留之救濟
向扣留H「聲明異議」
不服上級決定
一般給付訟訴(例外)
(依法「不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
(eg. 沒有實體處分)
併實體決定「聲明不服」(原則)
有權之人
所有、持有、保管、利害人
扣留之性質
BH做實體決定前,對得為證據之物等之處置
「程序行為」
扣留之程序
(行罰36、40)
若不確定究係一B或數B
則概述法條規定&J503意旨,點明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至於行為數之判凖,J754列出標準可參
結論寫「若符合前述要件,則其核屬數行為,得併罰之」
J751 :合憲
緩起訴係「附條件之便宜不起訴處分」
刑罰26 整體規定亦符合比例原則
要保的 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