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保護法益為胎兒之生命,但因優生保健法之立法,將墮胎行為合法化,故本章適用可能性降低

§288

客觀要件

行為

自行墮胎

聽從墮胎

客體

母體內成長中之胎兒

自受精卵著床於子宮程序完成時,為胎兒

主觀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懷孕有認識並決意為之,有墮胎故意

阻卻違法事由

優生保健法§9為依法令之行為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289

客觀要件

行為

受囑託或得承諾

客體

同前條

主觀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對懷胎婦女囑託或承諾有認識,並決意使之墮胎

阻卻違法事由

如前之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有醫師執照之婦產科醫生,因必要為者,乃業務上正當行為

密醫為者,則非業務上正當行為

加重結果犯

§290

要件與前相同,僅行為人有營利意圖

§291

客觀要件

行為

未受囑託或未得承諾(違背孕婦之意思)

客體

同前

主觀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對未得囑託或承諾之事時有所認識,仍決意為之

30上1930:無墮胎故意,則不該當之。

加重結果犯

未遂犯

25上1223:本罪成立,以殺死胎兒或使之早產為要件。

本罪與傷害罪之競合

想像競合關係

§292

客觀要件

公然介紹墮胎方法或物品

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從事墮胎行為

行為人以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為介紹之方法

公然:在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聞之場合

主觀要件

行為人對其行為在介紹方法或物品,或介紹自己或他人從事之有所認識,並決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