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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1 共犯 (概說 (❌犯罪支配的犯罪參與者, 限制從屬性—正犯之「故意不法」行為), 教唆犯 (刑29) (未遂教唆 (尚未著手,但已教唆…
Ch11
共犯
概說
❌犯罪支配的犯罪參與者
限制從屬性—正犯之「故意不法」行為
教唆犯
(刑29)
要件
客觀
教唆行為
內容:
刑法可罰之特定犯罪
方式:心理上積極接觸 (勸誘、請求等)
對象:原「無」犯罪決意之特定人
正犯故意不法行為
(可能未遂、既遂)
主觀
(雙重故意)
有教唆故意
(認識到—教唆將使人「生犯罪決意」)
教唆既遂故意
(具備 教唆「使人實現犯罪TB」之決意)
未遂教唆
尚未著手,但已教唆
新修法:認其不符「共犯限制從屬性」刪除刑29 3項,恐生處罰漏洞
🇩🇪通:此乃「實質預備犯」,無需符合「共犯限制從屬性」
連鎖共犯
甲(A行為)➡️乙(B行為)➡️丙殺丁
僅在A、B皆是教唆時,甲成立教唆犯
共同共犯
❌援引刑28 共同「正犯」
但✅
直接交互歸責(共同歸責)
主觀
知&欲的相互共同作用
(共同行為決意)
客觀
分工合作犯罪貢獻
(共同分擔行為)
幫助犯
(刑30)
要件
客觀
幫助行為
內容:物質or精神幫助
和正犯不法B有因果關係
(
提高實現不法TB的可能性
)
(或
強化主觀決意
)
客觀可歸責
對象:原「有」犯罪決意之人
正犯故意不法行為
主觀
幫助故意
幫助既遂故意
⚠️ 務必先檢驗「客觀」再檢驗「主觀」
中性幫助行為
(中性行為,卻有助犯行)
客觀容許風險,不可歸責(原則)
有特殊風險認知,仍可歸責(例外)
僅達預備程度犯罪,教唆者論何罪?
依現行法,係不罰之「未遂教唆」
(學說):成立教唆xx預備犯
因成立預備犯罪,係屬「已至犯罪」
依刑29 2項,依其教唆之罪處罰,可資參考
提供人頭戶,是否為幫助犯?
至少具「未必故意」
(實務多數)
「重要物品」一般不輕易交付
依社會生活「智識」判斷
開戶無難度,卻仍要「借戶」,常識應存疑🤨
此類事件「迭有所聞」,應無不知之理
評價重點在「客觀」促成實行犯罪
Vs 教唆未遂
(教唆卻未遂)
(已著手)
欠缺雙重故意
仍有可能成立過失正犯
❌條件理論判斷
P.s
行為時~既遂前
有幫助行為
➡️「相續的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