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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中止犯 (意義 (「其他原因」 (被害人自己、其他第三人或自然事實的「介入」, 行為人的行為在本質上屬於自始不能發生犯罪結果的「未遂」),…
準中止犯
意義
「其他原因」
被害人自己、其他第三人或自然事實的「介入」
行為人的行為在本質上屬於自始不能發生犯罪結果的「未遂」
行為人對於「結果的未發生」,雖然已為「真摯的努力」,但是「結果不發生」與「中止行為」之間,欠缺因果關係,「結果不發生」事實上是由其他原因所致者
立法理由
行為人衷心悔改,對於結果的發生已盡其防止之能事,此與「中止犯」並無二致
為鼓勵行為人盡早改過遷善,允宜放寬中止犯的成立條件
學理
依「獎賞理論」,並無必要否定此種情形有適用「中止」的可能性
要件
§27 Ⅰ 後段
前提
「結果之不發生」
必須是「結果未發生」的未遂犯
主觀要件
「因己意中止」
中止意思的「任意性」
客觀要件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真摯的努力
「積極」而且「有效」的中止行為
積極
依當時的情況,行為人因衷心悛悔,已誠摯努力,積極盡其防止之能事
有效
「相當性」
依當時的情況,行為人「已著手」實行「一般人」認為可有效防止結果發生的中止行為
若非「真摯的努力」,依印象理論與獎賞理論,則不足以消弭「未遂犯所帶來的社會震撼」
「結果未發生」與「中止行為」之間,欠缺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