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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0 保險 (給付項目 (失能, 養老, 死亡, 眷屬喪葬, 育嬰留職停薪, 生育), 優惠存款 (落日與改革 (106 退撫法 (一次退者…
Ch10
保險
給付項目
失能
養老
死亡
眷屬喪葬
育嬰留職停薪
生育
優惠存款
緣起
訂有相關法規,退休後所得之一次性給付
(一次退、公保養老等)存入台銀領優惠18%利息
早期 彌補公務人員所得偏低,利息補貼政策
改革背景
銀行利率微利化、失業率⬆️、經濟⬇️
人民「相對剝奪感」
落日與改革
84年退撫新制,後年資不得辦優存
95年、99年、100年
「所得替代率上限」➡️改革之政策工具,維持18%,
「具舊制年資」之擬退人員,「須減少」公保養老給付優存額
106 退撫法
月退者之公保優存
109年9%上限,逐年調降至 0 %
一次退者
以「最低保障金額相對應之本金」為基礎
上述金額內,不變
超出部分,逐年調降至6%
兼領者
依規定按(月退、一次)比例分別計算
現制依據: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年新修)
J717意旨
信保仍應考慮比例原則
優存 納入財務規劃,「自願退休重要考量」
應認具體有信賴表現,信值得保
法規變動欲維護之公益 應考量 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
避免驟然終止,亦應審酌 規範對象承受能力,訂定適當「過渡措施」
新法規定不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新法規適用於新法後「繼續存在之事實」,非溯及既往
縱有減損受規範對象既存利益or合理預期利益,亦無涉上開原則
對未來退休制改革之影響
信保原則(緩衝措施)
比例原則(所得替代率下限、樓地板金額保障)
平等原則(以自身年資、等級、繳付基金比例計算)
103年改革重點
紓解財政困境
調整保費費率
給付標準改採「平均保俸」
因應性別主流化
增生育給付
增加照護功能
養老、死亡保險給付「年金化」
與「生活補助津貼」有關連
眷屬喪葬給付
生育給付
育嬰留停之給付 +與「任用」章節結合
「退休」—雙層年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