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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 概論—機構 (我國雙重隸屬& 一條鞭制度 (影響(負面) (首長用人權, 拘泥人事法規,不符組織共濟精神,…
Ch1
概論—機構
我國雙重隸屬&
一條鞭制度
意義
人事單位,受本機關首長指監,亦受上級主管人事機關指監
(例:教育部人事處—教育部長&總處監督)
法源
人事管理條例
央地H人事管理,除法另規
由銓敘部依該條例行之
人事管理人員,銓指監
人事主管人員任免,銓辦
影響(負面)
首長用人權
拘泥人事法規,不符組織共濟精神
人事人員雙重角色衝突
特色(正面)
定有特別法,機構設置&員額編制自成體系
考院銓部職權深入影響全國各H
制衡防弊
政府組織改造
組改三神器
行政院組織法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組改挑戰
&
因應之道
微觀面
超額人員安置問題
因此損失公保年資者,準用相關規定,予「補償金」
配合人員,優惠退離措施(eg.「慰助金」)
保障退撫權益
專業與職務不符
積極辦理訓練
待遇可能降低
技術專業、主管加給准予補足差額
(地域、其他依新機關適用規定)
官職等可能受影響
保障以原狀任用
限制轉調人員不易移撥(年限、機關)
適度修法放寬規定
宏觀面
績效評估(獨佔、永業、不易衡量)
多元化評估
跨部門互動
(GOV,NPO等)
加強政府公關&行銷能力
服務整合
(各單位業務職責)
電子化政府
⚠️ 數位落差
行政文化&分權化
(習慣單一中央集權)
建立學習型組織
公務人力資源規劃
新增職務(人力)
人力面
編制表、結構合理性
業務面
職掌、需求、避免重疊
組織面
層級、屬性、轄區
內容
目標、需求、現狀、預估、選才、培訓
裁減移撥
(員額8)
應裁減或移撥之情形
機關裁簡、業務萎縮、民地效率、完成任務、
評鑑決議、分權委外、其他政策業務
新增 — 應先分析業務,調整現有人力
不適任 —淘汰、資遣、再訓練等
應定期評鑑人力
人事機構
功能
決策性(解釋、制規、協調)
執行性
裁決性(紛爭)
輔助性(諮詢、調查、後勤)
設置類型
幕僚制
部外制
部內制
折衷制
獨立制
🇹🇼重要人事主管H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總處組織法
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職掌
(故有設置必要性)
憲法未界定權(保險 福利 等等)
考院之人事剩餘權(任級陞績褒 執行)
定位
管理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
政院人事幕僚機關(部內制色彩)
考試院
(憲法,超然獨立)
職權
培訓業務
考取人員訓、行政中立訓、升官訓、高階文官發展訓
全國一致之訓練進修法制研擬
準司法權
(考院組織法)
任用不合法定資格,原則得不經懲戒,逕請降免
考銓業務監督
(考院、總處組織法)
各機關有關考銓業務
憲法&增修
修正理由
刪除「養老」➡️ 政院主管
劃分權責
釐清列舉or例示疑義
憲增6
憲83
11項(含養老)
組成
院、副院各1 / 委員19
任期6年
總提,立同意
保訓會
保訓政策法制研擬
執行保障業務
前述考院培訓業務
銓敘部
政院所屬簡11⬆️人事主管人員 派免遷調
(總處 「會商」銓)
人事主管人員任免
公務人員 任 績 級 陞 褒 法制
公務人員 銓 撫 退
考選部
全國考選行政、監督承辦考選機關
考院 vs 總處
銓敘部 vs 總處
簡11⬆️人事主管人員派免遷調
人事機構管理事務(綜合規劃處)
保訓會&文官學院
vs
培訓考用處
訓練權責分工爭議
考院&總處
考銓業務之監督
總處上司:考院 &政院
(雙首長)
考試院存廢
現存問題
憲法未界定權之分配
員額增減
宜由考院會同行政機關商議,制訂準則,
行政機關實際評估執行
訓練進修
各國趨勢:中央統辦高官訓
以培養具實務能力及前瞻性之人才
政策未能配合實務需求
人力運用&管理
妨礙首長人事權之行使
領導權不完整
難有效「激勵」or「汰劣」
政策未能發揮預期效果
考試院,欲「防弊」
業務效能,欲「彈性」
可能之調整方向
修憲,廢除考試院
➖難行,且仍須顧及「防弊」
➕民主課責性&效能性➡️幕僚制
維持獨立,調整組織型態
委員會
➖ 部分職權仍有其獨立必要(eg.考試、保障)
負責政策&監督
維持現組織,調整職權
(偏好此方法)
職權移交總處(eg.訓)
配合修正《人事管理條例》
確實按照憲增6,依法行政
考試院會議
一想到「裁撤簡併」,看見自己「萎縮」得超小,別人卻以超高速「效率」長大,自己死撐著也要「完成任務」,但上頭早已「決議」要我的權力「分」出去,
「其他」人也這麼想,我只好歸去來兮
考中升高 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