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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2 (附款、VA效力&瑕疵) (VA瑕疵 (種類 (誤寫誤算 (行程101) (隨時or依申請更正之,…
Ch4-2
(附款、VA效力&瑕疵)
VA附款
附款概念
種類
(例示)
(紅線:能獨立)
負擔
連鎖考題:行程93 + 123(廢止) +127(公法不當得利返還)
常見用語:許可/通過,「但應/須⋯⋯」/ 「應⋯否則註銷」(前段係負擔,後段僅重申效果)
附加授益VA 特定作 / 不作為or忍受義務(獨立VA性質)
保留廢止權
常見用語:「如⋯⋯則取消/廢止」
有必要時,保留未來可能性
期限
條件
(將來不確定事件)
停止條件 (不生效 ➡️生效)
解除條件(有效 ➡️ 失效)
保留負擔事後附加、變更
意義:附隨VA主規範條文 — 補充、形成、限制主規範內容
合法要件
容許
(行程93)
有裁量權
羈束處分例外得為之:法律、確保要件履行
限制(應注意)
(行程94)
合目的
平等、比例、不當連結禁止
區別
「部分許可」(修正負擔) — 附款❌
(不許可部分 — 視為駁回申請)
法律規定註記—僅是告知,附款❌
(法規直接限制權利,非基於裁量所作之附款)
附款瑕疵
行程111 (無效情形)
行程112
(原則:VA部分無效,他部分有效)
行程117(得撤銷)
不服附款之救濟
(三說)
通說:視附款能否獨立
能獨立:提起「撤銷訴訟」
不能獨立: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無附款VA」
依法律羈束區分
羈束:撤銷
裁量:課予義務訴訟(請依法院見解為新決定)
娟:大部分附款VA屬「裁量VA」,不分附款性質而皆提「課訴」,似有不妥
視附款法效:授益or負擔
不能獨立:提「撤銷」(與通說相反)
(視同整個VA違法,整個撤銷)
娟:若一併撤銷主要授益內容,
人民反而不能達救濟目的
能獨立
負擔附款:撤銷
授益附款:課訴訟(拒絕申請之訴)
(eg.1年後給錢➡️現在就給我錢!)
若係「無效」附款,則提確認無效之訴。不走上述途徑
切結書性質?
學說
準負擔、處分外之負擔
「非」契約之承諾
「未」載明於原處分,不符附款形式
且若未履行,得以之廢止原VA
行政契約說
實務
視內容而定,可能係「附款、行契、事實行為」
行政契約
J348
ㄋㄙㄅ
BH & 軍校公費生
你死吧 — 違反規定你就等著被軍紀整死吧
行政法院判決
「稅法」切結,行政契約
(eg. 找回免稅照,否則補稅)
J324
ㄋㄜㄙ
海關&業者
鳥餓死—海關附近的鳥被貨船害到餓死
附款
負擔
申請人自負「作/ 不作為義務」
Eg. 保證巷道寬度
條件
Eg. 採礦至一定深度即停止
事實行為
提出申請須具備的
要件之一
— 切結
eg.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無租賃申明書
VA效力
VA合法要件
形式上
實質上
BH作成VA之效力
公定力
確認力、構成要件效力
(關乎事實認定)
對法院之效力
對行政法院
人民不服該VA
係審查標的,無TB效力—無拘束力
該VA(a)
為人民不服之VA(b)的前提
VA(a)對法院有拘束力
對普通法院
原則:受其TB效力拘束
BUT:傾向自行審查
一般情形
無效VA
無TB效力,不生拘束力
得撤銷之VA
撤銷前,尊重BH,有TB效力,受其拘束
確認力
法律規定(對特定機關有效)
承認接受該VA事實、法律關係
TB效力
該VA所認定之事實、法律關係
➡️作成另一VA之要件
拘束力
執行力
存續力
形式存續力
逾救濟期間—
當事人
不可爭訟
實質存續力
原則上,
BH
🚫撤銷廢止
行程117但書、行程123前言(法定情形 方得撤 廢)
VA瑕疵
VA生效時點
(行程110)
書面:送達
一般VA:公告日、最後登載日
非書面:知悉時
客觀可支配範圍,有知悉可能性
概念
VA欠缺成立要件,致於影響其生效
種類
無效(行程111)
得撤銷(程序瑕疵、內容裁量判斷等瑕疵)
(行程117,重大明顯以外瑕疵)(行程114得補正)
誤寫誤算
(行程101)
隨時or依申請更正之
不影響效力,🚫提起救濟
教示救濟錯誤
(行程98)
未通知更正不影響效力
僅人民救濟期延長為1年內
無效
概念
形式上已作成之VA — 重大明顯瑕疵
—欠缺生效要件 — 自始不生效
原處分H確認之
(行程113)
無效VA之救濟
向原H請求 — 未允許、30日不確答
➡️提確認訴訟
(行訴6)
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之停止執行」
(行訴116、117)
撤銷
概念
有效成立之VA—有權H—有撤銷因
另作VA撤銷之
原則:溯往失效 / 例外:另訂失效日
(行程118)
除斥期間:「知原因後」2年
❌😄違法授益VA—撤銷限制
存續、財產保護
(行程117但、120)
❌😢違法負擔VA—撤銷
原則:得依職權撤銷
(行程117)
例外:情況決定
衡量
(當事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
防止方法、其他情事
VA:不得撤銷
(程117條 公益重危)
訴願決定
(訴83 84)
「駁回」訴願
主文:應「載明」原VA「違法不當」
理由:載明—原BH&訴願人協議
(和國賠協議同效)
訴訟判決
(訟198 199)
「駁回」原告之訴
主文:「諭知」原VA or決定「違法」
依「聲明」,將因原VA或決定所受損害,判命被告H賠
未為(聲明)
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行院訴請賠償
瑕疵治療
補正
因程序瑕疵而有得撤銷情形
(❌內容、無效之情形)
補行法律要求行為
(行程114)
情形(申明陳委機)
Only「申請」不受補正時機限制
時機x2:依是否須訴願而不同
(訴願程序終前 / 起訴前
效果:自補正時,回復原狀期間
(eg. 補正後,再提訴願)
轉換
意義
VA瑕疵(無效&得撤銷), 一定要件—轉換成其他合法VA
現行法制
(行程116)
積極要件
相同實質、程序
消極要件
行程117但書(不得撤銷之情形)
不符原VA目的
當事人更不利
羈束「不得」轉裁量
程序
轉換前,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瑕疵判斷基準時
學說
作成時說、判決時說
實務
撤銷訴訟
作成時說
(後之變更非作成時得斟酌)
一般給付訟、課予義務訟
判決時說
(中標法18—從新從優,審查有無請求權)
國賠協議之效
得提民事訴訟
H拒絕賠償
請求30日不開始協議
協議60日內不成
得聲請「假處分」—賠償義務H—先支付喪葬醫療費
得為執行名義
誤提確認訟,應提撤、課訟
➡️法院「應」裁定移送訴願管轄H
重大明顯瑕疵:
Eg. 標的、對象、內容不明確
違法不當:
H—權限內事項
解釋、適用法規違法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