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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 各國人事體制 (美日韓) (日本🇯🇵 (職位分類制問題 (實務「有」職位分類制精神 (考、用、俸、績等)…
Ch2
各國人事體制
(美日韓)
美國🇺🇸
公務員體系
❌適用功績制
契約進用專家
部長、副部長、「次長」
⚠️「次長」屬「政務官」性質
民選首長
⭕️適用功績制
(實施職位分類)
免考試
Eg.機要、「勞工」
檢覈(仍競爭)
公開競爭
職位分類制沿革
1949 新職位分類法
五大類➡️兩大類
技藝保管類(CPC)
分10等
一般俸表(GS)
分18等,18等最高
1928
威爾芝法案(Welch Act),略修職位
1923
實施《職位分類法》
五大類44等
目的:同工同酬
1990’s 試驗改革
1991 🇺🇸公共行政學院
職位分類改革建議案
職系併為「職門」
(eg. 行政管理、工程⋯)
每職門分依「發展狀況」
分「三層級」
發展中、完全績效、資深或專家
每一層級再分職等
1993 全國績效評估委員會
主張打破「職等」,採用「俸段」
職位分類—簡化、授權、放寬限制
追溯:1978 《文官改革法》授權
各機關經OPM同意可試行
寬幅評述
OPM分析:寬幅固可取,宜適用特定
➖ 起敘標準、設計、陞遷問題
➕ 改善僵化、不利留才之問題
關於職位分類&薪俸改革—「寬幅」(Broad banding)
1986 職位分類改革
(減少分類標準)
內容
OPM功能
提供分類標準、監督其適用、相關申訴之仲裁
五種資格標準
書記、行政支援職位
技術、「醫療」、「方案支援」職位
學員「練習員」職位
行政、管理、專家職位
專業職位
OPM 欲簡化,訂「多重行業分類指引」
改革原因
聯邦文官委員會(&後來的OPM)
應定期修正,但難兼顧改變&穩定
分類標準過時、不適用
1971 職位分類
技術改革
新評審制度
六種 品評制度
特殊職業職(如:法制、教學)
教育程度、才能、聲譽、專業地位
統合聯邦工資職(CPC人員)
技藝知識、責任、體力
書記、機器操作、技術職
(1~6等,協辦性質)
【知能、責任、困難、人際】& 體力、環境
行政、專業、技術職
(7~15等)
【知能、責任、困難、人際】& 其他
主管、管理職(13~15等)
監督職掌&責任、業務範圍
高級行政職(16~18等)
❌區分品評因素
改革源起
體系不統一(職位分類 、個別機關依國會授權訂法規)
過於複雜,歸級困難➡️管理工具 ❌
適應快速變遷❌
日本🇯🇵
WW II後:
國家、地方公務員
配合俸給支給分類
特別職
內閣總理大臣、國會議員、
人事官、裁判所(法院)職員
職位分類制❌
一般職—17種俸表
行政2、公安2、海事2、醫療3、教育4
研究、專業行政、稅務、指定—各1
指定職:
常次、大學校長、
人事院事務總長、局長⋯)
職位分類制問題
實務「有」職位分類制精神
(考、用、俸、績等)
考試:按職級,分錄用考試
俸給:「職組」俸表,「職等」支領
(同工同酬原則)
法律上「未」實施職位分類制
WW II 前
高等官
(元首任命)
敕任官(相當簡任)
奏任官(相當薦)
判任官(相當委)
(省廳長官任命)
韓國🇰🇷
經歷職(永業)
一般職
1~9職等,「1等最高」
一般行政人員
「特定」職
法官👩⚖️、外交官✈️、警官👮♀️、軍人♟等
技能職
特殊經歷職
政務職
(總統、國會議員)
別定職
(似機要,中央H長官任免)
專門職
(聘約)
僱傭職
(勞役)
職位分類制核心:專業知能、責任、困難度
高級要用通才,不區分
主管夠專業了,注重「領導監督」
協辦常要跑腿,需要體力
行走公海很餓(2)的醫學教授怕慘死(3、4)
一心(1)研究專門稅務指標
有經歷的人,都有一般特定技能
更特殊經歷的人,就屬要分別定制度的政務官、專門僱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