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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 (意義 (適用 (必須先具備「未遂犯」的成立要件,始有「中止」的問題), 行為人在「著手」之後,出於「己意」而阻止犯罪結果(既遂)的發生),…
中止犯
意義
適用
必須先具備「未遂犯」的成立要件,始有「中止」的問題
行為人在「著手」之後,出於「己意」而阻止犯罪結果(既遂)的發生
要件
§27 Ⅰ 前段
前提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具備「未遂犯」的成立要件
主觀要件
「因己意中止」
中止意思的任意性
客觀要件
因果關係
「中止行為」與「犯罪未既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中止行為
法理基礎
減免刑罰的理由
獎賞理論
事後的衡平觀點
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真摯與自願的心理而中止犯罪,使行為在客觀上未既遂,此便足以衡平其在法意識上所顯現的可非難性,因此已無處以刑罰的必要性
在共犯之間,無法相互援用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效果,必須該個人自己有中止行為,方能適用
刑事政策理論 / 黃金橋理論
事前的鼓勵觀點
鼓勵行為人迷途知返,捨棄犯行,從而積極防止結果的發生
缺點
人民未必知悉刑法中止犯的規定,故難令行為人藉此形成中止犯罪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