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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 概論(制度) (人事人員功能 (組織保護(考選適當人才), 助創良好工作環境(留才), 提供主管建議諮詢 (中立,助決策), 監督、制衡…
Ch1
概論(制度)
人事人員功能
組織保護(考選適當人才)
助創良好工作環境(留才)
提供主管建議諮詢
(中立,助決策)
監督、制衡
(主管是否確實執行人事措施)
文官制度
意義
開發、運用、維護人才
我國🇹🇼法制體現
選才
考試法
社會公平價值:公開競爭、實質平等
留才
俸給、加給辦法、考績、退撫⋯
育才
訓練法
用才
任用、陞遷法
價值
民主政治基石
健全黨政 + 中立執行
效率價值
政治行政二分、理性方法
政治回應價值
課責
層級
低自主性人員監督
專業
內部道德規範
法律
外部監督
政治(但非為政策負責)
回應民選人、公眾利益
政府「善治」基礎
健全法制—獲優秀人員—賢能政府
模範雇主之展現
照顧、保障 —民間表率
個人權利價值
功績制
意涵
用人唯才
專業化
永業保障
原則
公開競爭
行政中立
職位保障
權利保障
政務官 vs 事務官
意涵
政務官
制定政策、隨選舉政策成敗進退
事務官
執行政策,永業,原則上除政務官皆是
源起
🇬🇧 《吏治澄清法》 —民主政治興起、Wilson政行二分
區別意義
進入政府方式
政務:特定政治條件(eg.選舉)
事務:學識才能 — 通常考選
角色功能
政務:政務領導、政策決定
事務:執行政策,協助研擬
承擔責任
政務:主要政治責任
事務:主要法律責任(行政、民事、刑事、國賠)
任職保障
政務:視政治條件
事務:法律保障
退職待遇
政務:退職金(考量事務官轉任,代替退休金)
事務:退養給付(完善照顧)
我國常任文官
人事制度沿革
品位分類制
意義
「「人」中心,資格,因人設事,「品位(名分)」鼓勵
評述
優:明確劃分品位、滿足求名心理、彈性簡化
缺:重年資更勝才能、阻礙專業化(無效率)
兩制併行—新增
職位分類制
意義
「事」中心,工作因素—科學分析,「工作」鼓勵
評述
優:高度專業,客觀考用、公平薪績、便於培訓、減少人事糾紛(eg.工作分配)
現行:官職併立制
意義
沿用品位制官等,融合職位制,依性質區分職組下設職系
特色
融合兩制:適度放寬職位調任條件
官職併立
職務跨等
考試分等級:而非每一職等辦考試
依「官職等」調任轉任 — 任用資格認定
考績升職等
考訓升官等
保留俸點制
評述
優:專業化而適度放寬(職組系減少、列等彈性)
缺:官等限制職務列等、跨列等有違建制本旨、分歧人事制度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目的
彰揚憲法精神
健全人事制度
提升政府效能
內容要點x6
總則
釐清定義與分類
明確界定
配合需要,分別作合理規範
不限憲法「公開競爭考試、銓定人員」
釐清公務人員&國家關係
法無明文
實務:特別權力➡️公法職務關係(J433)
爰此明定:依法權利義務,受侵害得救濟
權利與保障
《服務法》明定義務,保障散見各法規
對等、民主、人道原則&精神
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利
義務與服勤
民28《服務法》,僅於85年少數修正
確定公務人員基本義務
Eg. 近議題:旋轉門、兼職
管理基準
建立共通標準統攝人事法令
包羅所有人事管理,不盡相宜
宜建立「原則性、共通性事項」
適應特性需要靈活管理方式
本法未規定,適用他法
允依特性另訂管理法規(用、俸、退撫⋯)
罰則
附則
政務人員,亦屬學理上「政務官」。
學理:政治任命,負政治責任而去留
法理:政治任命,憲法等定任期,獨立職權
現行法制: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公務人員、
政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依法進用之政治任命人員
區分隨政治考量進退、定任期獨立職權人員
明定不含「大法官、最高法院長、最高行法院長、公懲會委員長、最高檢察署總長」
事務官有升等、考績、法定任用程序
懲戒:政務人員無「休降記」
制度x3,考試~考績各1 +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