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結合犯 (意義 (立法理由 (反對見解 (結合犯的規定乃錯誤的立法), 此種犯罪行為惡性重大,需要加重處罰,以維持刑罰的公平),…
結合犯
意義
立法理由
此種犯罪行為惡性重大,需要加重處罰,以維持刑罰的公平
反對見解
結合犯的規定乃錯誤的立法
將兩個獨立的故意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綜合成一個新罪名,並且加重其處罰的特別犯罪類型
要件
學說
基本犯罪與相結合犯罪之間,具有「時間的關聯性」與「空間的銜接性」
基本犯罪與相結合犯罪之間,具有「犯意聯絡」
第一行為尚未終了前,即萌生第二行為的故意,兩者為相互利用的關係
若其中一罪乃「另行起意」,則不構成結合犯
「相結合犯罪」必須「既遂」
實務
基本犯罪與相結合犯罪之間,具有「時間的關聯性」與「空間的銜接性」
「相結合犯罪」必須「既遂」
Q:「多重結合」的情形,應如何論處?
實務
由於基礎行為只有一個,故僅能與數個相結合犯罪擇一結合(通常是刑罰較重者),再與其餘之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