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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無限公司 (公司 (業務執行 (權限 (單獨執行權限 (§46Ⅱ), 不得無故辭職或剝奪 (§51), 執行為多數決 (§46Ⅰ),…
第十一章
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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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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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
股東退股
法定事由
§66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67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視為退股
§71Ⅰ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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