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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2 正當行政程序 (聽證 (公聽會 vs 聽證 (公聽會 (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計畫, 多數人—廣泛蒐集意見), 聽證 (作成不利處分前,…
Ch3-2
正當行政程序
聽證
適用範圍—聽證法定主義(行程54)
概念—兩造兼聽原則
公聽會 vs 聽證
公聽會
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計畫
多數人—廣泛蒐集意見
聽證
作成不利處分前
當事人、利害人—陳述意見、主張證據等
行程法皆稱為「聽證」
(⚠️立法錯誤,擬修法)
C. 舉行聽證之行政B
VA
(行程107)
職權
強制
法規命令
(行程155)
職權
行政計畫
(行程164)
強制
舉行程序
舉行程序
(行程55~66)
通知公告—主持成員—預備—正式
原則:公開、即時聲明異議
經 vs 不經聽證 VA
記載方式:標準 / 可能略式
救濟
經聽證:免除訴願 & 現行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
受告知權
(獲悉)
預先告知(行程39調查陳述、55聽證前)
事後告知(行程43告知、100送達)
救濟途徑教示(行程96)
聽證權
(答辯)
聽證(正式)行程107舉行聽證
陳述意見(非正式)行程39、102不利陳述
公正作為義務
(🚫偏頗)
迴避(行程32、33)
🚫片面接觸(行程47職務必要)
組織適法(合法組織)
說明理由義務
(知然,知所以然)
行程96、97
實務
J709(都更概要計畫審核)❌
(切水果 🍉請都更長官吃)
未「組織、確保知悉陳述、申請同意比率、分別送達所有權人、舉行聽證」
J739(自辦市地重劃審查)❌
(禽鳥哥 🦜為了養鳥籌辦市地重劃)
未「發起人比率、審議組織、陳述、分別送達所有權人、聽證」
J384
(你爸四 聲明流氓)
陳述意見
陳述意見 目的
行政透明、民主化
陳述意見 原則
作成不利VA前,應予機會
(行程102、行罰42)
陳述意見例外
行程39—已通知
決定舉行聽證
行程103
大量、急迫、期限、強制
明白、輕微、先行、逃出
陳述意見方式
原則:書面通知、陳述書
(行程104~106)
違反陳述意見之法效
瑕疵補正
(行程114)
不補正—得請求撤銷原VA
政府資訊公開法
救濟途徑?
學說
課予義務訴願、訴訟
事實B➡️一般給付之訴
實務
課予義務訴願、訴訟
(H依規定審查,為「准否提供」之決定)
(VA性質)
機關定義(公開4)
E.公開方式
政府主動
原則( 公開6)
事項(公開7)(除 公開18 限制)
方式 (公開8)
應民申請
申請人 (公開9)
⚠️外國人:平等互惠原則
決定期限(公開12)
15日
(有 義務 速速給資訊)
申請更正、補充( 公開14、15)
限制公開事項(公開18)
國 犯 擬 監 考 ,私 營 文 公
(國手級罪犯擬當監考人,
私下經營作弊文具公司)
擬 私 營 公 ➡️為公益不在此限
(你的公司贏不過公權力!)
閱覽卷宗
(行程46)
救濟:行程174,併實體決定聲明
目的
當事人「公開、武器平等、參與」原則
要件
行程中、終結後救濟期間經過「前」
(含行程128 再開期間)
申請人、利害人—主張維護法益
限制
準 國 人 三 社
記明理由
記明理由 原則
限制民權益,應記明
法令依據、事由、理由
記明理由 例外(行程97)
未 知 大 一 專 法
記明理由 目的
人民了解合法性、機關審慎作決定、法院參酌而審理
違反記明理由之法效
補正
不補正
得撤銷原VA
行程114
訴願機關 決定書
行政法院 判決書
人民請求記明遭拒
提「一般給付之訴」
教示救濟
現行法制
行程96
救濟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訴願90~92
違反教示救濟之法效
教示期間錯誤
(行程98)
教示受理H錯誤(行程99)
其他H 10日內➡️管轄H
正當行政程序意涵:
英國法🇬🇧—自然正義法則
任何人—固有理性—得判斷正當
禁止片面接觸
(行程47)
資訊公開
vs
閱覽卷宗
目的
適用機關
法規性質
申請人範圍
請求權
程序法
實體法
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