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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1 行政程序 基本概念 (管轄 (Cm.E 管轄恆定原則例外 (權限委託(不隸屬) (行程15 2項) (立法委託:農保、國民年金…
Ch3-1
行政程序
基本概念
管轄
管轄的概念
意義:BH 依組織法規得代國家行使公權力 範圍
原則
管轄法定原則(行程11 1項):組織法規、其他行政法規 定之
管轄恆定原則(行程11 5項):非依法不得設定變更
劃分種類:通常「非單一」
⚠️ 土地管轄例外:不動產、經營、自然人、發生原因(超特例)
違反管轄法律效果
無效:行程111 專屬、缺事務權限(重大明顯)
得撤銷:土地、層級
Cm.E 管轄恆定原則例外
權限委任(所屬)(行程15 1項)
訴願 8:為「受委任機關」之VA,向「受委or其直接上級」
權限委託(不隸屬)
(行程15 2項)
訴願 7:視為「委託機關」之VA,向「原委託or其直接上級」
立法委託:農保、國民年金
不服勞保局VA,向「內政部」提訴願(而非行政院)
委辦(地方)
(地制 2)
訴願 9:為「受委辦機關」VA,向「其直接上級」
行政委託(民間個人)
(行程 16)
訴願10:向「原委託機關」提訴願
移轉管轄(行程18)
介入(代行)(地制76)
CM.E行政協助(行程19)
意義:法律、事實—被動(請求)—臨時輔助—不生管轄權變更
請求方式(原則書面)、原因(法人調資經理)
拒絕事由
應拒:非權限、依法不得、嚴妨自身職務
得拒:正當理由
異議處理:原則共上級,無則被請求之上級
費用負擔
行程19 vs 行執6(執行協助)?
同:行政協助法理、管轄權未移轉、書面、法定原因
異
事務(公法行政B / 僅行政強執)
規定性質:普通法 / 特別法
未規定部分,適用行程19(普通法)
CM.E管轄爭議解決
管轄競合
行程 13:優先—各該協議—共上指定—各上協議
行罰31(特別法):數義務,罰鍰最高額,其他分別罰
管轄衝突
積極/消極 (均認有/無管轄權)
1項:有爭議時:共上—各該 指定
2項:人民申請事件
⚠️依申請、職權緊急臨時處置
民—此條指定🚫聲明不服
無管轄權處理(行程17)
管轄變更公告(行程11)
行政程序的推展
開始(行程34、35)
推展—行政調查)
發動(原則)
職權調查原則(行程36)
當事人協助(行程37)
自由心證主義
(行程43)
E.概念
意涵
特定行政目的—特定行政客體—查蒐資料
法律性質
事實行為、法律行為(課予忍受義務)
法保原則適用?
涉及民權利義務、強制性調查
方式程序(行程38~42)
民不服之救濟
(行程174)
C.期日、期間
(行程48~51)
起算、末日
郵寄申請—交郵日郵戳
申請回復原狀
民申請事件處理期間
C.程序費用
(行程52、53)
原則:機關負擔
證人、鑑定人 日費、旅費、報酬
C.送達(冷門E,注意生效要件)
(行程67~91)
送達對象
(行程69~71)
比較
訴願44~46、行訴64~69
大致相同
⚠️無行為能力人,未陳明法代
「補正前」—得向該無能人送達
處所:住居 事務 營業 會晤 就業(行程72)
時間(行程84)
方式(列出⚠️者)
自行送達(電報、電郵等視為)
補充送達
留置送達
寄存送達
寄存機關保存3月
(3月過去了好幾週,信件快要被忘了😭)
公告送達:不特定人
公示送達
概念
意義
學理:為行政任務,從事各種行政行為之程序
範圍:行程法 2:處 約 法 規 計 指 陳
功能
(行程 1)
公正、公開、民主
閱覽卷宗
聽證
陳述意見
提升行政效能
(同時保障人權)
正式、非正式程序
原則、例外 立法例
職權主義—行政裁量權
自由心證主義
行政程序決定—原則單獨救濟🚫
依法行政
行政
司法
程序區別
地位
程序決定得否爭訟
程序發動
原則:依照職權
原則:不告不理
不爭執—常態
原則不得單獨爭訟
具爭執性質—原則得抗告
中立第三者
當事人
CM.行政程序法適用
適用事項、機關(行程 2)
不適用事項、機關(行程 3)
行政程序當事人
(行程20~33)
當事人
範圍、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外國人—依🇹🇼法律有行為能力,視為有行能
選定(指定)當事人
代理人
(行程24~26)
「單獨代理」
比較:訴願32~40、行訴49~54
輔佐人(行程31)
公務員迴避義務
應自行迴避(行程32)
當事人得申請公員迴避(行程33)
理念:公正程序
應迴未迴、未申請—所屬H應「職權命迴避」
(行程33)
權限代理(上級VA—下級「執行」)
「非」移轉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