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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4 保障 (實務運作困境&解決之道 (妨礙領導權運作 (首長消極怕事) (透過案例分析、辦理相關講座課程教育正確救濟觀念),…
Ch14
保障
實務運作困境&解決之道
妨礙領導權運作
(首長消極怕事)
透過案例分析、辦理相關講座課程教育正確救濟觀念
當事人易遭間接報復
(考績、訓練,工作分配等)
現行保障法明文規定,防止報復
實體審理不易
高度「屬人性」Vs「不當?」
影響機關業務推展
(心力大多投入爭訟)
仿效🇺🇸🇯🇵建立保障案件代理人制度
(現行「復審」得代理 值得肯定)
保障程序
復審
對象&標的
公務人員
現職
違法不當VA(保障25)
申請遭駁回or怠為,請求作VA (保障26)
非現職
原公員身分請求權(保障25)
亡故公務人員遺族
(保障25)
依該公務員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程序
VA達到次日起30日內—復審書
(表示者,30日內補送書)
(保障30)
原機關:顯名主義(除上級交下級執行)、承受業務
原H重審
自行撤變,函知保會
次日20日內,答辯書+文件
(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保訓會收受次日3月內決定
(必要,至多延2月)
不受理(程序x2、資格x2、基礎x3)⚠️不適格
無理由,決定駁回
情況決定,駁回、主文載明
有理由,撤銷 or 命H速為
(H未為,再復審,保得逕變)
不予處理:無具體、不真實
不服決定
次日2月內行政訴訟
(保72)
「再審議」
(復審決定確定,未提訟)
(再申訴決定確定)
(後知悉原因)
30日內
(極限:自確定時起5年內)
(保94)
1 more item...
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
20日內補正
調處
申訴
對象&標的
(保障77)
公務人員
受不當處置之公員
離職後接獲不當處置之公員
(退資辭免職⋯)
不當管理措施 or 工作條件處置
程序
(保障78、81)
措施到達次日
30日內提出
服務H
收受次日30日內函復
(必要延20日)
「再申訴」
收受函復30日內
/ 逾期未函復
保訓會
收受再申訴書次日3月內決定
(必要,至多延1月)
比較
復審、申訴、再申訴
同
異
決定之效力
復審:拘束各機關,VA效力
再申訴:拘束有關機關,機關內部行為
申訴:僅拘束內部機關
實務案例
性騷擾事件—復審
「良好工作環境」(保障18)
「隱私權、人性尊嚴、工作權」等(憲法)
J298(餓個飽 重大影響 )
休假年資採計—復審
該核算屬VA(依 行程92)
依J298,重大影響
同意「2年 不得調任其他H」之切結書
(有關商調—「申訴、再申訴」)
原則「不宜」以切結書限制
(法未明定,但影響身分權)
惟未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得喪變更 」
對象
適用:法定機關、公校,任用法律有給專任。
準用
教銓職、私任留、公營法、派聘聘僱留、錄取訓&訓未用
保障內容x21
保障法
實體保障
工作條件
環境、安全、暫停、國賠&慰問金、涉訟
官職等
俸給
俸級
加給
身分
身分、仍具身分
復職:停職、處分撤銷、留停準用、休職準用
轉任派職
辭職
管理措施
違派、報告、加班、墊支、時效
程序保障
❌為更不利之決定(保訓會)
❌為更不利之管理措施(各機關)& 保障撤銷3年內,他H指名商調不得拒絕
程序迴避
事實查證
學理+實務
(⚠️保障法所無項目)
身分
經濟
救濟
公務人員&國家關係
早期:特別權力關係
當今:公法上職務關係
實務
身分權之保障
J243(餓死你 免職)、J298(餓個飽 重大影響)
、J483(隨便你 調職官等俸級)
公法財產請求權受損害之保障
J187(伊北七 沒領退休金)
特徵
「相互」之權利義務
特別規則須有「合理目的」,限制基本權須「法律保留」
權利受侵害,非不得救濟
因公涉訟
依法執行職務
服務H 該員 職權範圍 認定(涉辦3)【保函:含法律、法規、命令 必要 有關】
依保17命令而為,「視為」依法執行
涉訟
民事:原、被告、參加人
刑事:偵查程序嫌疑人、審判程序被告
費用
輔延聘律師費
每案不得超 前年 稅捐H核算 職業者收入 2倍
每一程序、審級
5年不行使,消滅
其他相關費,10年不行使消滅
對象
保障2、102 & 比照人員(政務 民選 教育 各依法 軍職)
主管➡️非主管
同陞遷序列
所列最高職等同
得依陞8「免經甄審」調回同序職
主管加給係「職務性質」,非「本於身分」應得
依J298,似無重大影響,申訴再申訴
(104.8 決議)(保107.3函)
不同陞序
最高列等較低,影響日後升職等、陞遷,依J298有重大影響
,復審、訴訟
最高列等相同,仍須甄審,同前述有重大影響,復審、訴訟
(保訓會92函釋)
分娩前後同仁:予必要保健措施
(安衛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