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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 考試 (考試類型 (英國🇬🇧 (1970前:行政級、執行級、文書級、助文級, 1970後:行政見習員(AT)、執行官、文書官、助理文書…
Ch3
考試
考試類型
英國🇬🇧
1970前:行政級、執行級、文書級、助文級
1970後:行政見習員(AT)、執行官、文書官、助理文書官
起源
1853 諾斯科—特里威廉 報告
我國🇹🇼
初任:高普初等考&特考
升任:委—薦—簡
美國🇺🇸
GS各職等均得考選
⚠️GS 5 & 7
1974 PACE 外界甄補
遭控對少數民族不公
‘82廢PACE,改 B俸表
’88年遭控 人員品質降低
1990 ACWA
行政永業人員考試
全人途徑
分六大類
管財商、電行人、調執、
稅利法、寫傳播、環健保
法國🇫🇷
初任:ABCD類人員
升任:D-C-B-A
德國🇩🇪
高級、上級、中級職 & 簡易職
升任:簡—中—上—高
日本🇯🇵
競爭考試
2012改革:綜合職、一般職、專門職、經驗職
改革重點
重整類別—中立公平吸引力
綜合職另為「菸酒生」設試
新人才來源—擴大專門職考試類型
重邏輯、實務、素質—改進考試方法
原版錄用考試:上級、中級、初級
非競爭考試
(甄試、選考)
特定人,是否符合官職能力
經人事院同意,甄試(eg.現任相當職務者)
各省本部科長⬆️職—人事院甄選 / 餘職—任命權者甄試
考選機關
英國🇬🇧
1970前
行政、執行:文官委員會
文書、助理文:各部自辦
1995後
文官樞密院令
文官委員(室):遴選政策
各部負責,得用私人機構or「甄補評量中心」
1970後
同70前,僅文官級名變更
法國🇫🇷
A類:ENA
餘:各部自辦
我國🇹🇼
考試院全權辦
德國🇩🇪
高級職:國家考試委員會
餘:各部自辦
美國🇺🇸
依《文官改革法》
OPM考試權下授
依《典型競爭用人制度》
(避免徇私)
OPM授權,三種方式—各部、OPM、兩者合辦
(各辦用意:縮短時程,⬆️機關職權責任)
(合辦用意:確保用人素質)
日本🇯🇵
人事院定規則,人事院、任用機關or人事院指定機關辦理
應考資格
我國🇹🇼
18歲⬆️,符合各類考試學歷(僅初等考未限)
我們未設「最高齡限」
英國🇬🇧
年齡嚴格限制、學歷
法國🇫🇷
年齡嚴格限制、學歷
德國🇩🇪
年齡嚴格限制、學歷、工作經驗(最嚴格!)
日本🇯🇵
年齡嚴格限制、2012改革始限學歷
(eg.綜合職21~29y,大學或研究所畢業)
美國🇺🇸
均未嚴格限(最寬鬆)
⚠️1978《人員遴選程序統一指導綱領》
適用:公私部門(員工>15人 or 受聯邦經費補助💰
避免「不利影響」,應符「公開競爭」
範圍:僱傭決定 &整體遴選程序
考試方法
我國🇹🇼
考試法所定方式、部分分階段、訓練為程序之一部
文興四案,高官甄選擬引進「評鑑中心法」
英國🇬🇧
沿革
現,三步驟(AT & 快速陞遷)
測驗(CSSB考試形式)
決選(口試)
資格考試(筆試)
1859~1939 第一種
重視大學智識、文官委員會主持—筆試、口試
WW II後 C.S.S.B
(鄉墅測驗)
For 二戰未完大學者
郊區大廈,分組實習討論
影響「評鑑中心法」
1945後,第二種
(for行政級、後續AT、快速陞遷)
即下述三步驟
法國🇫🇷A類
初試
初任二試
三申外文—專業一筆三口(各4段)
現職升任二試
三筆報告、專業一筆二口(各3段)
2年半訓練
先外實習(1年gov 3月公民營)再內學習
再試
「考試委員會」辦,筆+口,(訓練平時+再試)成績=總成績
評論
➕ 考訓緊密合一 ➖ 過嚴、失公開競爭精神
德國🇩🇪
第一次國家考試
高級職:國考會辦理,筆+口試
餘各職:學校畢業會考代替
分發有關機關實習
第二次國家考試
高級職:筆+口,理論+實務
餘各職:各部自辦
日本🇯🇵
不同類科不同方式,原則:基礎試+面試or進階專業試
Eg. 綜合職(研所):基礎測、專門測、小組研討報告、面談
美國🇺🇸
6種:筆 口 實 學 「調訪、成就問卷」
‘90後 A.C.W.A 有2種方式
大學GPA申請
考試:筆試、成就問卷
考試原則
英國🇬🇧
現行考選依據
文官委員之高級職位甄補指導綱領
文官委員甄補法典
‘95 文官樞密院令
高官甄補
「文官委員」直接參與者
(訂條件、主導遴選方式、批准結果)
領導職、專業主管職、公共形象職⋯
程序
(首長❌選擇權,至多不同意)依成績列冊,文委依序批准
列出「競爭考試結果報告」
「(原)公共服務局」建立,各部據此執行
原則
「文官委員」書面批准
一般文官
不受限之例外
其他經文委批准
提出申請,證明卓越者
「除外」職位
(似機要人員)英王、部長任命
例外職位
借調、不適任公開競爭
功績原則
為:選最適任者、避徇私、確保中立
公告資訊 — 程序平等 — 標準一致 — 技術可靠
美國🇺🇸
⚠️平等就業法案
(108 身三)
適用政府&民間
實際關切「弱勢」(少數、女性)
原則
終結歧視,非排擠白男
具體作法
❌強制配額法(實務不支持)
❌分類選取法(依特徵,擇績優)(後明文禁止)
統計標準差法(依分數分組)
彈性推動法(自訂自願)
1972 《平等就業機會法》
德國🇩🇪
機會平等(威瑪憲法)
測驗未來發展能力(通才)
分別辦理(國家考 or各部)
考試+實習
考試 甄選並行(若不公開競爭,須「聯邦文官委員會同意」)
甄選之意義&重要性
重要性
組織界線防守
GOV成員多樣化—適應速變環境
組織文化相符者—組織績效(eg.開放、快節奏、謹慎⋯)
羅致稀缺人才
注重KSAs
Knowledge,Skill,Abilities
Gov所需職位,蒐評應徵者有關工作資訊,作出用人決定
Leader要有夠專業的門面,所以必須老大同意
🇺🇸有個「管財產的商人」,嗜好「電行人」,
政府決定「調查他執行電刑」,受害者不服,
天天「睡(稅)立法院」,「寫文投稿傳播媒體」,最後協議商人負責「還健保費」
我國目前以法定比例配額,並有分類特考
似有改進空間
三生有幸參加外國文官考試
卻問我一枝筆如何堵住三張嘴